为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严厉打击违法打井、取用地下水等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严厉打击违法打井、取用地下水行为的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凡在兴仁镇行政区域范围内,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打井取用地下水。确需取用地下水的单位、组织或个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取水许可,并按照取水许可证规定进行取水。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二、地下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取用地下水资源的单位、组织或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合法获得取水权,合理利用地下水,主动接受兴仁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兴仁镇综合执法办公室及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取水监管。
三、鼓励举报违法打井、取用地下水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损害地表水和地下水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欢迎广大群众依法依规、实事求是举报违法违规取用地表水和打井取用地下水的行为线索,共同守护好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家园,我们将依规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监督举报电话:兴仁镇人民政府:0955-4679979、沙坡头区水务局:0955-8806771。
特此告知。
中卫市沙坡头区兴仁镇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1日
—END—
来源:中卫市沙坡头区兴仁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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