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第三期】镇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拟集中报废处置涉案车辆的通告
政务
2024-11-14 16:16
云南
近期,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日常执法过程中查扣了部分违反交通法规上路行驶和发生交通事故的涉案车辆,因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经报相关部门批准,拟对上述涉案车辆进行集中报废处置,处置前对车辆信息进行公告,公告期为三个月,公告期届满后仍不来处理的,将依法作报废处理。联系部门:镇沅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按板中队 联系电话:0879-5621824。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第一百零七条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