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效力仅次于“法律”的行政法规,《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不是对上位法进行简单的重复,而是充分发挥“行政法规”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一方面细化《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并落实三法中明确“行政法规”可以补充规定或另行规定的事项,进行补充性或创新性规定。另一方面,结合近年数据治理经验,聚焦信息技术创新及数字经济发展中的突出问题,衔接、协调上位法律及下位部门规章相关规定。总的来说,《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确立的规则呈现以下变化与延续:
一、明确界定“网络数据处理者”“重要数据”等核心概念
二、新增网络数据安全风险、事件告知与报告规则
三、补充数据流转中的安全保护要求
四、新增特殊主体的供应链安全要求
五、补充重要数据安全保护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