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号),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
贵州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4年9月30日
来源:贵州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编辑:李硕 责编:张弛
校审:杜丹 审发:金元哲
承办:贵州省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处
根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号),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
贵州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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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贵州省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