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来信
朱先生: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公司将试用期结束时间从2022年9月13日延长至2022年12月13日的行为,属于二次约定试用期。即便吴某在《延长试用期协议》上签字,同时注明“本人自愿选择延长试用期”,公司的二次约定试用期行为已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违法延长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违法延长的试用期不再属于试用期,吴某的工资应按正式员工工资标准计算。因此,公司应向吴某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及工资差额。
来源:中国社会保障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