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试用期表现不合格,能否延长试用期?

文摘   2024-10-30 19:19   河北  

读者来信


小编:

吴某于2022年6月13日入职某房地产公司,从事房屋租赁与售卖工作,与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22年6月13日至2025年6月12日),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2022年6月13日至2022年9月13日)。因吴某在试用期间销售业绩为零,公司认为吴某无法胜任该项工作,遂与吴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延长试用期至2022年12月13日。吴某选择延长试用期,并在《延长试用期协议》上签字,同时注明“本人自愿选择延长试用期”。


吴某在延长的试用期间依旧未完成签单。2022年12月13日,公司以吴某“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吴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以及工资差额。公司辩称在吴某工作能力不能胜任岗位的情况下,公司与吴某进行了协商,延长试用期系吴某自愿选择,并非系公司强迫,因此拒绝支付赔偿金及工资差额。公司是否为违法延长试用期?

湖南读者  朱先生


朱先生: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公司将试用期结束时间从2022年9月13日延长至2022年12月13日的行为,属于二次约定试用期。即便吴某在《延长试用期协议》上签字,同时注明“本人自愿选择延长试用期”,公司的二次约定试用期行为已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违法延长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违法延长的试用期不再属于试用期,吴某的工资应按正式员工工资标准计算。因此,公司应向吴某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及工资差额。

来源:中国社会保障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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