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因此,只有标准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劳动者,才能依法主张加班费。
田璐法官介绍,计算加班费的时候,按照“日工资”进行计算,此时同时需要引入“月计薪天数”的概念。按照每年有365天、52个周来计算,月计薪天数=(365天-52周×2天)÷12月=21.75天,日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天。
在标准工时制下,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如果春节假期被安排加班,加班工资应当这样算:除夕至初三加班,为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班费=月工资收入÷21.75×300%×加班天数;初四至初七加班,为休息日加班,加班费=月工资收入÷21.75×200%×加班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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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日报
一审|程贵妤 二审|孙建明 三审|李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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