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机动车保有量和驾驶人数量的迅速增长,车驾管业务的办理数量也在快速增加。在工作中公安机关发现,有一部分人员以“代办车驾管”业务为名充当起了“非法中介”“黄牛党”的角色,他们会出现在车管所、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或机动车安检机构旁边,混在办理业务的人群中,他们通常采取哄骗、欺诈等方式,利用群众不熟悉具体业务办理流程、不想排队等心理,向办事群众承揽代办业务,从中赚取中介费、代办费,牟取非法利益。
不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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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这些非法代办,您可能会遭遇:
当事人个人信息被泄露;
被欺骗、敲诈;发生纠纷;
扰乱正常车管业务秩序。
不需要交钱委托所谓“专业人员”办理
您可以
到当地车管所一证通办、一窗通办
也可以依托交管“12123”随时随地网上办、掌上办。
非法代办可能会触及以下法律条款:
一、以“代办业务”为名骗取财物行为,行为人以“代办业务”为名,骗取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驾驶人财物
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以诈骗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办事大厅、窗口以及周边区域招揽、拦截、纠缠、滋扰他人行为
(一)在公安交警部门对外办事服务窗口或服务大厅以及周边区域,招揽、拦截、搭讪、滋扰他人代办业务,影响公安交警部门正常工作秩序,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二)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代办业务,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以强迫他人接受服务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三、组织、参与欺骗、贿赂或者弄虚作假等手段办理机动车、机动车驾驶证以及机动车记分管理业务
(一)机动车登记业务,或者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牟取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二)组织、参与实施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在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牟取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三)组织他人实施参加审验教育时在签注学习记录、学习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审验教育,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二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组织他人实施参加满分教育时在签注学习记录、满分学习考试中弄虚作假,在参加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中弄虚作假,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满分教育签注学习记录、满分学习考试或者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二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通过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不法代理代办服务”信息行为
(一)行为人通过互联网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不法代理代办服务”信息,符合《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予以行政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明知用户通过互联网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不法代理代办服务”信息,仍为其提供网络服务,符合《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八条规定,以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予以行政处罚。
五、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
(一)交通警察、从事交通管理的工作人员、从事车辆和驾驶人服务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驾驶证、行驶证、交通违法记分分值等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被他人用以实施违法犯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以及出售、非法提供驾驶证、行驶证、交通违法记分分值等信息数量较大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为人窃取或者以购买等方法非法获取驾驶证、行驶证、交通违法记分分值等公民个人信息数量较大,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行为人窃取或者以购买等方式非法获取驾驶证、行驶证、交通违法记分分值等公民个人信息数量较少,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较少,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符合《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以非法获取、出售、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予以行政处罚。
推动交管业务窗口服务管理效能进一步提升
面对 “非法中介”扰民乱象,太仆寺旗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将严厉查处 “非法中介”机构和人员,形成严管高压态势,对发现的非法中介可疑人员及时处置,对非法中介扰民行为及时固定取证;对问题突出的机动车检验机构,暂停业务,督促整改。
重点整治以“包过查验”“选吉祥号”“包换牌证”“包过体检”以及各种“优先办”“加急办”“插队办”等噱头,承揽有偿代办、追逐拦截群众及车辆等侵害群众合法权益以及扰乱窗口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同时,欢迎社会各界如实反映、积极提供问题线索。如遇非法中介,可拨打车管所电话进行举报:0479-2770157,交警部门将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图文:交管大队
编辑/制作:阿斯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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