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广饶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将对扣留的报废车辆依法进行处理,请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自本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持有效身份证件、驾驶证、行驶证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被扣留车辆的合法证明及时到广饶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处理。
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报废车辆(见附表)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广饶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4年11月5日
扣留车辆明细表(图片点击可放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