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昭通警方依法查处一起
利用网络发布视频
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案件
1名男子被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所以,若上述行为情节较为严重,则可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严厉惩罚。
“以和为贵”
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价值观念
当我们遇到矛盾纠纷时
要通过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等合理合法的方式解决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在网上泄私愤、扬言报复
网暴他人等行为不可取
请广大市民文明上网、遵纪守法
共同维护清朗网络空间
签发丨夏应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