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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云南国星能源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违规充装钢瓶案
云南国星能源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自2023年3月起至2024年2月,使用“口袋码”对未经注册登记的液化丙烷气瓶进行充装,充装介质为液化石油气,且未填写检查记录和充装记录。属于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00(贰拾万)元。
(二)禄劝梁银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违规充装钢瓶案
2024年5月14日,昆明市禄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禄劝梁银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过程中,未对气瓶进行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充装了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属于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80000(捌万)元。
(一)高鹏违规经营液化气案
五华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中发现,高鹏未取得瓶装液化气经营许可证,在普吉街道办事处融创春风十里沙河路西大塘集资房三组A-019库房违法存贮和销售瓶装液化气,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伍万)元。
(二)张正邦、牛燕玲违规经营液化气案
滇中新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在开展联合检查中发现,张正帮、牛燕玲未取得瓶装液化气经营许可证,在长水街道复兴社区一仓库违法存贮和销售瓶装液化气,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四十五条第一款、四十九条第五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张正邦、牛燕玲分别处罚款人民币85100(捌万伍仟壹佰)元。
(三)周有银违规存贮瓶装液化气案
呈贡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根据举报线索,在洛龙街道王家营社区客堂空地发现一辆报废车辆非法存储瓶装液化石油气钢瓶,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周有银处罚款人民币1000(壹仟)元。
(四)昆明鹏鄂液化气经营有限公司违规经营案
经开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中发现,鹏鄂液化气经营有限公司倪家营液化气供应站违法购买、销售不明来源瓶装液化气钢瓶,并在许可经营的场所外私自存贮瓶装液化气。依据《云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壹万)元。
(五)云南中民燃气有限公司违规经营案
1.盘龙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项联合执法检查中发现,云南中民燃气有限公司在盘龙区龙泉街道办事处羊肠大村700号院内,违规向已经被注销供应许可证的两个瓶装液化气供应站提供用于经营的瓶装液化气。依据《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壹万)元。
2.嵩明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根据举报线索,在嵩明县杨林经开区现场查处云南中民燃气有限公司在销售配送瓶装液化气,经查,云南中民燃气有限公司未取得嵩明县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的瓶装液化气供应许可证,依据《云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整改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31000(叁万壹仟)元。
(一)盘龙区强连餐厅违规使用燃气案
盘龙区世博园消防救援大队在检查中发现昆明市盘龙区强连餐厅(法人:杨连英,实际经营者:段莉娟)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设置不符合标准,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已构成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对该场所责令整改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500(壹仟伍佰)元。
(一)刘开亮违法倒气案
2024年11月18日,官渡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在官渡街道西庄1组66号燃气闪爆事故现场勘查中发现,刘有亮在租住的房屋中,违法存贮大量瓶装液化气,并进行非法倒气,造成燃气闪爆事故,已经将案件线索移交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案件正在处置中。
(一)卢志发违法运输瓶装液化气案
昆楚大队民警在昆西收费站拦截检查发现,卢志发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驾驶云A1R3B8轻型货车运输瓶装液化气,共运输186个液化气钢瓶,其中满罐液化气168瓶,空瓶有18个。从安宁拉到昆明市官渡区官渡古镇。该车使用性质为货运车辆,未办理过危险货物运输营运手续。当事人违反规定承运限运、禁运危险品。依据《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伍仟)元。
(二)昆明悦恒货运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案
昆武大队民警在昆武高速西北收费站进行检查时发现,李万才驾驶昆明悦恒货运有限公司名下的云AHO763号危货车,拉载危险品瓶装液化气100多瓶空瓶,准备从嵩明到富民充气,随车押运员为李培坤。经调查,该车车辆使用性质为危险品运输,已办理《道路运输证》,该趟运输电子运单显示驾驶员为陈发富,押运员为何光清,与实际现场驾驶员与押运员不符。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第六十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场责令当事人昆明悦恒货运有限公司重新制作电子运单,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贰仟)元。
审核:陈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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