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代会是学生代表大会的简称。学生代表大会是代表学生的群众组织,是学校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是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之一,是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力机构,学代会在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学代会章程》独立地开展工作,代表学生的利益、权利,并履行应尽的义务。
总则
为推进普通高等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学生会组织(以下简称学生会组织)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保障广大同学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治理,改革完善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学联学生会组织改革方案》、《关于推动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生代表大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会组织是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的会员团体,同时也是所在地方学生联合会的会员团体,在学校党委领导、学校团委和地方学联指导下,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本组织的章程开展工作。
代表
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院(系)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常任代表或委员候选人由各院(系) 从正式代表中推荐产生。
规模结构
1、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学生会组织会员人数的1%。
2、名额分配应覆盖各个院(系)、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
3、校、院(系)学生会组织中的学生代表一般不超过40%。
4、女代表一般不少于25%。
5、少数民族学生较多的学校应有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代表。
6、各院(系)学生会组织会员人数按比例分配,代表名额不足3人的以3人计。
1、应覆盖各院(系)。
2、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一般不超过30%。
3、常设机构人数一般不超过学校院(系)数量的2倍。
(一)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中国(含港澳台)学生。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良好的道德品质,积极上进,作风务实,乐于奉献。
(四)能够真实充分反映同学诉求,积极热心表达同学意愿,具备一定履职能力。
大会筹备工作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须对照大会名额分配比例和产生方式,对代表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保证普通学生代表的比例。
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应责成选举单位重新进行选举;代表不具备资格的,应责成选举单位撤换。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向学生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经审查通过后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
(一)代表因毕业或其他原因丧失在校生身份的,代表资格自动终止;
(二)代表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撤销其代表资格;
(三)代表所在班级团支部、院(系)学生会组织认为其未尽代表义务的,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同意,撤销其代表资格。
代表出现缺额需要增补的,由缺额单位补选。
代表按照所属院(系)等原则组成代表团。各代表团分别推选代表团负责人。代表团讨论大会筹备工作组提出的关于会议的各类准备事项,传达并学习会议的相关精神。
学生代表大会可安排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
校、院(系)学生会组织的秘书长、副秘书长,团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主要学生社团负责人等,不是代表的,经上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提出并提交常设机构决定,可作为列席代表。
来华留学生如有意愿参加学生代表大会,可经学校留学生主管部门推荐后,作为特邀代表。
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会议
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次。如遇特殊情况,经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以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并经学校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学期。
学生代表大会应于召开前至少1个月成立大会筹备工作组,包括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等,负责大会筹备及会务组织工作。
团委应对学生代表大会前期筹备工作进行指导审核,并会同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对主席团成员候选人的资格条件进行联合审查,报学校党委确定。院(系)党组织和团组织应加强对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候选人的遴选把关和日常监督。
学生会组织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党委和所在地方学联组织报送有关正式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的请示,内容应包括: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主要任务及议程。
3、代表的资格条件、名额分配及产生办法,主席团成员候选人名单、简历及资格条件,章程制定或修订情况。
4、工作报告。
5、筹备召开会议的其他重要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正式召开前,由上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主持召开大会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报告。
2、通过大会主席团名单。
3、通过大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名单。
4、通过大会议程。
5、通过有关确认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的领导机构是学生代表大会主席团。学生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由大会主席团主持。
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或者各代表团从代表中提名,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提交学生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产生。大会主席团一般由各代表团负责人、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工作组负责人及各方面的代表组成。
1、按照大会议程主持大会。
2、组织大会的报告和讨论。
3、主持大会的选举。
4、组织代表审议大会的决议。
5、决定人事等有关重要事项。
大会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负责处理学生代表大会召开期间的日常事务。
大会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上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提名,交学生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产生。其中,大会秘书长应由团委专职干部担任。
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须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选举结果应向大会公告,并经学校党委批准,报所在地方学联组织备案。
常任代表或委员经学生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
学生代表大会闭幕后,经团委审核,学生会组织须向学校党委和所在地方学联组织报告大会召开情况和新一届主席团成员名单。
学生代表大会须有应到会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通过决议实行举手表决制,重要人事任免实行无记名票决制。学生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应到会代表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对章程及其修正案的表决须以全体应到会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