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湖南省政府门户网站
《湖南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HNPR—2024—14012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城市管理局),湘江新区行政执法局:
为规范我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保障燃气行业健康发展,我厅制定了《湖南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9月24日
湖南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安委会《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并在许可事项规定的范围内经营,不得超出许可划定范围和区域经营。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州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原县(市)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依然有效,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九十日内向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申请换发新证。发证部门应当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第五条 燃气经营分为管道燃气经营、瓶装燃气经营和燃气汽车加气经营。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丙烷、醇基燃料、煤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生产、经营和使用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1.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
2.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标准。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存、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由瓶装燃气经营企业设立,并在企业燃气经营许可证醒目位置备注。
2.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燃气设施设备安全巡检检测制度、入户安检制度、燃气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培训制度等。
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质量保障和安全用气等服务制度。
(六)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及数量,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最低人数要求见附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一)燃气经营许可申请表及相关电子文档;
(二)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
(三)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备案文件;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劳动合同、身份证明、任职文件等,固定的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的产权或租赁情况,企业工商登记和资本结构情况的说明;
(四)本办法第六条第(五)项要求的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材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发证部门通过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的方式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第九条 发证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二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十二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发证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发证部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向申请人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领取燃气经营许可证。
发证部门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条 发证部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询。
公开的内容包括:准予许可的燃气经营企业名称、燃气经营许可证编号、企业注册登记地址、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类别、经营区域、发证部门名称、发证日期和许可证有效期限等。
第十一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格式、内容、有效期限、编号方式等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格式的通知》(建城〔2011〕174号)执行,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在“湖南省城镇燃气动态监管平台”上发放电子证书。
第十二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九十日内,按原申领程序向发证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对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符合燃气经营许可条件的企业,准予延续有效期三年。
发证部门应当在收到延续申请后十二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十二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发证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批准延续的,换发燃气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 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需要变更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瓶装燃气供应站的,应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变更燃气经营许可,其中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新法定代表人应具有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许可事项。
第十四条 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的,应重新申请经营许可:
(一)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类别、经营区域、供应方式等发生变化的;
(二)燃气经营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具《准许许可通知书》的发证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已作出的燃气经营许可:
(一)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二)许可机关工作人员超越法定权限发放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三)许可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发放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
(五)依法可以撤销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燃气经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应当予以撤销。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部门应当依法办理燃气经营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燃气经营企业未申请延续的;
(二)燃气经营企业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取得合法主体资格或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燃气经营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燃气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燃气经营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燃气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申请注销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燃气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
(二)燃气经营企业对原有用户安置和设施处置等相关方案;
(三)燃气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与注销燃气经营许可证相关的证明文件。
发证部门受理注销申请后,经审核依法注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十八条 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发证部门报送上一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企业年度报告。
燃气经营企业的出资比例、股权结构等重大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事项变化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发证部门报告并提供相关材料,由发证部门记载在燃气经营许可证副本中。
第十九条 企业年度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企业章程和企业资本结构及其变化情况;
(二)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变更和培训情况;
(三)企业建设改造燃气设施具体情况;
(四)企业运行情况(包括供应规模、用户发展、安全生产运行情况,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用工及社会保险缴纳信息等);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第二十条 对燃气经营许可证实行“动态管理”,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发证部门对其许可条件进行重新复核,对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由发证部门依法撤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对燃气经营者不按《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由燃气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落实燃气安全管理“六化”工作,燃气管理部门要定期对企业经营情况进行抽查检查,鼓励推动“瓶改管”“气改电”。鼓励瓶装燃气经营企业规模化整合、规范化经营,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全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坚持“送气上门一次、入户安检一次、宣传教育一次”。
燃气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安全评估工作,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要强化巡线巡检,建立常态化燃气管道老化评估机制,持续推进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
第二十一条 燃气许可证发证、变更、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等统一在“湖南省城镇燃气动态监管平台”进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信息、燃气经营出资比例和股权结构、燃气事故统计、处罚情况、诚信记录、年度报告等事项应在“湖南省城镇燃气动态监管平台”进行报备。
第二十二条 农村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自2024年10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0月8日止。
附件: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最低配置要求
附件
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最低配置要求
1.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法人代表和未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以上人员均应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等相关管理人员。以上人员均应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3.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是指负责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事故抢险抢修的操作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燃气输配场站工、液化石油气库站工、压缩天然气场站工、液化天然气储运工、汽车加气站操作工、燃气管网工、燃气用户检修工、瓶装燃气送气工。最低人数应满足:
(1)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2500户及以下的不少于4人,2500户以上的,每增加2500户增加1人;
(2)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00户及以下的不少于3人;1000户以上不到1万户的,每增加800户增加1人;1万—5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10人;5万—10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8人;10万户以上每增加1万户增加5人;
(3)燃气汽车加气企业,每站不少于6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