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一防套路攻略之警惕短信“轰炸”

政务   2024-11-04 16:33   安徽  

“双十一”期间
商家营销短信“轰炸”消费者
违法吗?
  涉嫌违法!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商家通过手机短信营销,必须征得用户同意。工信部发布并实施的《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要求,不得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请求擅自发送营销短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实施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发送商业性信息时,应当明示其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消费者有拒绝接收的权利等。

面对经营者非法推送促销信息,可保存证据并拨打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热线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法条链接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用户同意后又明确表示拒绝接收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停止向其发送。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请求用户同意接收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说明拟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的类型、频次和期限等信息。用户未回复的,视为不同意接收。用户明确拒绝或者未回复的,不得再次向其发送内容相同或者相似的短信息。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对通过其电信网发送端口类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保证有关用户已经同意或者请求接收有关短信息。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短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网络交易经营者发送商业性信息时,应当明示其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免费的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应当立即停止发送,不得更换名义后再次发送。

·end·

来源:政治部

编辑:姚   敏

初审:汪文华

终审:黄检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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