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粮油学会粮油营销技术分会工作规则

情感   2024-11-09 09:11   北京  

中国粮油学会粮油营销技术分会

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粮油学会粮油营销技术分会(以下简称分会)是中国粮油学会的分支机构,在中国粮油学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且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二条 分会工作的宗旨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党领导一切,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团结全国粮油经销企业、粮油加工企业及相关领域的科技工作者、从业者,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在粮油加工设备、粮油研发生产、粮油营销推广等专业领域开展工作,团结粮油产业链的科技工作者、从业者,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开展学术研讨、共克技术难题、推广学术成果,助力产销对接,共同推动粮油营销技术水平的提高和产业的发展,促进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加速实现我国粮油行业高质量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章 职能范围

第三条 分会按照《中国粮油学会章程》,围绕粮油营销及相关技术领域积极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一)开展粮油营销及相关技术领域学术交流、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开展粮油产销企业的对接服务。

(二)编辑、出版、发行粮油营销技术方面的书籍、交流材料。

(三)开展继续教育工作,对会员和科技人员进行培训,发现并推荐在粮油行业领域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参与学会表彰奖励工作。

(四)本专业领域内的科普和青年人才培养工作。

(五)举办为会员服务的相关活动,维护会员和粮油营销技术科技工作者、从业者的意见和呼声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呼声。

(六)受学会委托为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科技信息,做好政府部门的帮手,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

(七)受学会委托进行粮油营销与生产技术方面的科学项目论证,科技成果评价,科技文献和标准的制、修订;对粮油行业产品进行推广并提供中介服务。

(八)积极完成中国粮油学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四条 在学会的授权下,分会可以发展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五条 通过分会申请发展成为中国粮油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粮油学会章程;

(二)有加入中国粮油学会的意愿;

(三)在粮油营销技术及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1、个人会员(含学生会员和外籍会员):具有粮油营销技术及相关领域内专业技术职务或丰富的专业知识的粮油科技工作者,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及分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吸纳港澳台和外籍科技工作者作为学会会员。

2、单位会员:与粮油营销技术及相关领域相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队伍并愿意参加学会及分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和分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

第六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分会预审并研究通过,报学会秘书处;

(三)经中国粮油学会审核通过,且会员及时交纳会费后,由学会统一颁发会员证。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中国粮油学会及分会的活动;

3.获得中国粮油学会及分会服务的优先权;

4.优先参加中国粮油学会及分会组织的学术活动;

5.优惠取得中国粮油学会及分会相关的学术资料;

6.对中国粮油学会及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8.单位会员可要求中国粮油学会及分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9.单位会员可请求中国粮油学会及分会协助举办学术交流、培训、科普等活动。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并执行中国粮油学会及分会的决议;

(二)维护中国粮油学会及分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中国粮油学会及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中国粮油学会及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未向中国粮油学会及分会书面申请并得到批准,会员不能以中国粮油学会及分会名义开展任何活动或业务。

第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中国粮油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拒不参加中国粮油学会及分会活动的,视自动退会。

第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中国粮油学会章程》的行为,经中国粮油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原则

第十一条 分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中国粮油学会粮油营销技术分会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工作规则;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审议委员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研究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中国粮油学会粮油营销技术分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本分会专业领域内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工作规则,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会员代表大会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三条 中国粮油学会粮油营销技术分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粮油学会审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四条 中国粮油学会粮油营销技术分会委员会是中国粮油学会粮油营销技术分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中国粮油学会粮油营销技术分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委员会组成须符合《中国粮油学会章程》《中国粮油学会所属分支机构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要求。

第十五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中国粮油学会粮油营销技术分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聘任、解聘秘书长;

(三)根据《中国粮油学会章程》《中国粮油学会所属分支机构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要求及分会工作需要,提名增补、调整委员。

(四)筹备召开中国粮油学会粮油营销技术分会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中国粮油学会粮油营销技术分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研究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确定分会副秘书长和秘书处人员;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委员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

第十七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分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委员中选举产生,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五条第一、三、四、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委员会负责。常务委员会组成须符合《中国粮油学会章程》《中国粮油学会所属分支机构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要求。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分会专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五周岁;

(四) 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七) 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八) 符合《中国粮油学会所属分支机构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要求。

第二十二条 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粮油学会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原则上不兼任分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如需兼任,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第二十四条 退(离)休领导干部在分会兼任负责人职务,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二十五条 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 检查中国粮油学会粮油营销技术分会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分会秘书长人选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名,经分会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方可聘任。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委员会或会长办公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分会接受并支持中国粮油学会监事会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九条 分会经费来源如下:

(一) 会费;

(二) 依托单位和受益单位资助;

(三) 经学会批准的会员和社会捐赠与资助;

(四) 在核准的职能范围内开展相关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合法的有偿服务。

第三十条 分会按照中国粮油学会会费收取标准收取会费。

第三十一条 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工作规则中规定的职能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分会不设立银行账号,财务管理按照《中国粮油学会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分会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中国粮油学会粮油营销技术分会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工作规则》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分会《工作规则》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中国粮油学会粮油营销技术分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分会修改的《工作规则》,须在中国粮油学会营销技术分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国粮油学会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工作规则》经过2024年10月18日第四次中国粮油学会粮油营销技术分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工作规则》的解释权属分会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 本《工作规则》自中国粮油学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粮油学会粮油营销技术分会

2024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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