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粮油学会粮油营销技术分会
工作规则
第十一条 分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中国粮油学会粮油营销技术分会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工作规则;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审议委员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研究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中国粮油学会粮油营销技术分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本分会专业领域内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工作规则,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会员代表大会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三条 中国粮油学会粮油营销技术分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粮油学会审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四条 中国粮油学会粮油营销技术分会委员会是中国粮油学会粮油营销技术分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中国粮油学会粮油营销技术分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委员会组成须符合《中国粮油学会章程》《中国粮油学会所属分支机构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要求。
第十五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中国粮油学会粮油营销技术分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聘任、解聘秘书长;
(三)根据《中国粮油学会章程》《中国粮油学会所属分支机构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要求及分会工作需要,提名增补、调整委员。
(四)筹备召开中国粮油学会粮油营销技术分会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中国粮油学会粮油营销技术分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研究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确定分会副秘书长和秘书处人员;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委员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
第十七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分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委员中选举产生,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五条第一、三、四、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委员会负责。常务委员会组成须符合《中国粮油学会章程》《中国粮油学会所属分支机构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要求。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分会专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五周岁;
(四) 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七) 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八) 符合《中国粮油学会所属分支机构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要求。
第二十二条 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粮油学会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原则上不兼任分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如需兼任,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第二十四条 退(离)休领导干部在分会兼任负责人职务,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二十五条 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 检查中国粮油学会粮油营销技术分会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分会秘书长人选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名,经分会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方可聘任。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委员会或会长办公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分会接受并支持中国粮油学会监事会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九条 分会经费来源如下:
(一) 会费;
(二) 依托单位和受益单位资助;
(三) 经学会批准的会员和社会捐赠与资助;
(四) 在核准的职能范围内开展相关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合法的有偿服务。
第三十条 分会按照中国粮油学会会费收取标准收取会费。
第三十一条 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工作规则中规定的职能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分会不设立银行账号,财务管理按照《中国粮油学会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分会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中国粮油学会粮油营销技术分会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对分会《工作规则》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中国粮油学会粮油营销技术分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分会修改的《工作规则》,须在中国粮油学会营销技术分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国粮油学会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工作规则》经过2024年10月18日第四次中国粮油学会粮油营销技术分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工作规则》的解释权属分会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 本《工作规则》自中国粮油学会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