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政府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市政府对市本级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通知如下:
一、保留并继续执行《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的通知》(赤政发〔2004〕49号)等8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废止或宣布失效《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和〈赤峰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赤政发〔2011〕80号)等1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附件:2024年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赤峰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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