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准确理解把握量纪平衡的理念要求

政务   2024-12-12 20:59   安徽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作者: 张思尧 赵泽 
量纪平衡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三次全会关于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方面,是贯彻执行《纪检监察机关准确运用“四种形态”实施办法(试行)》的必然要求。做好量纪平衡工作,需要重点理解和把握好以下4个方面。
做好量纪平衡工作,基础是明确量纪平衡的内涵和外延。量纪平衡本质上是监督执纪的实践活动,贯穿于执纪审查提出处分处理建议、案件审理提出处分处理意见、党组织讨论决定处分处理的全过程,其性质具有客观性与主观性、空间性与时间性、内部性与外部性相统一的特点。
一是客观性与主观性相统一。量纪平衡首先要对违纪行为本身进行考量和评价。一方面,量纪平衡具有客观性,事实证据和党纪规定是确定的,依据事实证据和党纪规定可以提出相应的党纪处分处理意见。另一方面,量纪平衡具有主观性,量纪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认知活动,认定事实证据、适用党纪规定及运用党的政策策略,特别是对从宽、从严处分的规定情节、酌定情节的理解和适用,均依赖于量纪人员和决策集体的主观认识水平和纪法运用能力。因此,量纪平衡是追求违纪事实无限趋近客观真实,以客观确定性无限消减主观不确定性的过程,是相对平衡而非绝对平衡。
二是空间性与时间性相统一。量纪平衡要坚持历史唯物主义和唯物辩证法,在事物发展变化中动态把握违纪行为本质,将违纪行为置于特定时空维度中综合考量和评价。在空间维度,既要综合考虑被审查人所在单位、地区、系统政治生态,也要兼顾考虑当地经济水平、民俗习惯等,立足修复政治生态、促进社会治理等考量,研究提出党纪处分处理意见。在时间维度,要贯通考虑被审查人所处空间在不同历史条件下的具体情况,坚持严的基调和实的要求相统一,实事求是、稳妥审慎提出党纪处分处理意见。因此,量纪平衡是纪法规定之于事实证据在一定时空区间内的具体适用,是动态平衡而非静态平衡。
三是内部性与外部性相统一。纪律检查机关研究提出党纪处分处理意见后,必须按照批准权限和程序,由相应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一方面,量纪平衡具有内部性,首先应当按照与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基本对应的原则,在相应党组织的批准权限范围内实现平衡。另一方面,量纪平衡具有外部性,下级纪律检查机关应当向上级纪律检查机关报告处分处置环节重要事项,派驻机构查办案件经内部审理后应当移送纪检监察工委进行二次审理,均受到外部纪律检查机关的规制调节。因此,量纪平衡是落实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要求的具体举措,是整体平衡而非局部平衡。基于以上性质特点,量纪平衡是指纪律检查机关在查清事实、准确定性的基础上,依照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综合运用党的政策和策略,统筹考虑违纪党员具有的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或者加重等情节,给予党纪处分及匹配给予政务处分、提出组织处理建议等,与关联案件和同类案件实现相对、动态、整体平衡。
做好量纪平衡工作,关键是理解量纪平衡的价值和意义。量纪平衡是执纪工作的内在价值追求,是案件质量的重要衡量指标。
一是有助于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纪律检查机关履行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职责,必须全面加强纪律建设。量纪失衡既破坏纪律检查机关的执纪权威,更损害党的执政威信和基础。通过严格执行党的纪律规定和规章制度,切实贯彻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做到遵守纪律没有特权、执行纪律没有例外,实现错责罚相当,与关联案件、同类案件处分处理平衡,有助于维护纪律的权威性、严肃性、公正性。通过有效发挥纪律教育约束、激励保障作用,使纪律这个管党治党的“戒尺”鲜明地立起来、严起来,让铁纪“长牙”、发威,让党员干部重视、警醒、知止,有助于推动全党形成遵规守纪的高度自觉,始终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始终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
二是有助于推动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纪律检查机关履行推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职责,必须持续深化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纪律检查机关是党的“纪律部队”,量纪是党章赋予的重要职权,必须始终把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在量纪工作中牢固树立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纪法为准绳,严格按照权限、规则、程序,做到精准、统筹、辩证量纪,实现处分处理平衡,有助于推动纪律检查机关始终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民主集中制,自觉完善内控机制、强化自我监督,进一步规范量纪工作、规制量纪权,始终把党和人民维护国家政权、捍卫民族复兴的利剑擦光擦亮,做到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
三是有助于服务保障党的中心任务。纪律检查机关发挥监督保障作用,必须注重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处分处理不是目的,纯洁队伍、推进事业才是根本。在量纪工作中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准确运用“四种形态”,把从严管理监督和激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充分全面保障党员权利,做到稳妥审慎量纪,实现处分处理平衡,有助于促使违纪党员心悦诚服接受、认错悔错改错、知耻后勇作为,不断提升案件办理质效,进而推动全党始终及时发现和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始终保持干事创业精神状态,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做好量纪平衡工作,核心是把握量纪平衡的原则和要求。量纪平衡必须坚持目标和问题导向,始终将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提升监督执纪工作质量和案件查办综合效果。
一是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准确把握量纪工作的政治属性,坚持首先从政治上看、从政治上量,确保量纪工作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以量纪平衡贯彻政治要求、落实政治责任、实现政治效果。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集体研究、集体讨论决定和批准对违纪党员的处分处理。
二是坚持实事求是。坚持严的基调和实的要求相统一,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坚持主客观相一致、错责罚相当,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准确定性处理。
三是坚持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切实维护党的纪律的权威性、严肃性、公正性,确保遵守纪律没有特权、执行纪律没有例外。
四是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坚持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和推动事业发展相统一,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准确规范运用党的政策策略,在量纪工作中做到宽严相济,纪法情理贯通融合,实现惩治极少数、管好大多数,切实提升纪律检查机关的办案质效。
做好量纪平衡工作,重点是建立健全量纪平衡的机制和体系。量纪平衡必须坚持系统施治,建立健全多层次共同保障量纪平衡的制度机制。
一是牢牢把握量纪平衡的政治要求。深刻认识量纪平衡的政治意义,推动全面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通过做好量纪平衡贯彻政治要求、落实政治责任、实现政治效果。比如,有的纪律检查机关立足贯彻政治要求加强量纪平衡,严肃查处落实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打折扣、搞变通等问题,统筹考虑被审查人主客观方面情节、涉案人员处理等因素并参考类案处理情况,落实错责罚相当要求,实现精准化、差异化、体系化量纪。又如,有的纪检监察工委立足担当政治责任加强量纪平衡,切实履行授权审理责任,坚持首先从政治上看、从证据上落,既充分尊重派驻机构量纪意见,又统筹相关领域、行业、系统量纪平衡,建立健全类案参考工作机制。再如,有的纪律检查机关立足实现政治效果加强量纪平衡,为推动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加强对涉及营商环境违纪案件提级办理、指导督导促进量纪平衡,推动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将稳慎开展容错纠错、澄清正名、重新使用纳入量纪考量并常态化发布典型案例,着力激发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内生动力。
二是探索制定量纪平衡的标准规范。坚持解决问题、务实管用原则,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制定并实施保障促进量纪平衡的具体标准、指引规范。比如,有的纪律检查机关出台地方量纪规范,通过数额量化、情节细化等方式提升量纪规范性和平衡性。又如,有的纪律检查机关出台类案量纪规范,针对收礼、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饮酒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等违纪违法行为出台量纪指引,为类案量纪提供参考标准。再如,有的纪律检查机关出台专项量纪规范,为推动专项整治、教育整顿等工作,综合考虑被审查人主体身份、违纪时间、违纪行为、后果影响、涉案金额及认错悔错改错态度等因素,细化提出量纪具体参考情节并发布指导性量纪案例。
三是建立健全量纪平衡的保障机制。立足保障实现量纪平衡、监督纠正量纪偏差,建立健全量纪平衡程序规范和工作机制。比如,有的纪律检查机关健全集体把关机制,分管、协管委领导列席案件审理部门会议指导讨论量纪,将重要量纪审核意见写入审理报告,提交纪委常委会会议集体审议。又如,有的纪律检查机关建立专责平衡机制,授权相关派出派驻机构归口二次审理国企、高校案件,全面推行“乡案县审”工作机制,通过提级审理或者审核保障量纪平衡。再如,有的纪律检查机关建立多方会商机制,对问责案件建立案件审理室、党风室、监督检查室“三方会审”机制,着力提升问责工作严肃性、精准性、有效性和公信力。
做好量纪平衡工作必须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解决好理论认识和实践操作问题,始终坚持以党的全面领导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从严管理监督和激励担当作为的鲜明导向,坚持规范量纪工作、强化自我监督的基本方向,在准确运用“四种形态”中充分体现实事求是,准确定性量纪执法,统筹把握不同情况给予处置,做到精准得当、毋枉毋纵,着力提升监督执纪工作质量和案件查办综合效果,推动纪律检查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作者单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审理室;四川省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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