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川: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布,涉及这些区域……

文摘   2024-11-13 11:41   广西  

陆政土〔2024〕28号

陆川县人民政府关于陆川县乌石镇王沙村、蒙村村、坡脚村、旺岭村、龙化村,清湖镇塘寨村,良田镇甘片村7个村民委员会部分集体土地和陆川县王沙林场部分国有土地征地和使用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征地机构对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实际情况,现将陆川县乌石镇王沙村、蒙村村、坡脚村、旺岭村、龙化村,清湖镇塘寨村,良田镇甘片村等3个镇7个村民委员会的部分集体土地和陆川县王沙林场的部分国有土地征地和使用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征收范围、面积

我县拟征收陆川县乌石镇王沙村、蒙村村、坡脚村、旺岭村、龙化村,清湖镇塘寨村,良田镇甘片村等3个镇7个村民委员会部分集体土地面积1.3264公顷;同时拟使用陆川县王沙林场的部分国有土地0.1600公顷,合计总面积1.4864公顷

二、土地征收目的

开发风电场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和能源产业发展方向,符合广西能源长期发展战略需要,可减少化石能源的消耗,减少因燃煤等排放有害气体对环境的污染,对满足地区电网电力需求、带动地区特色旅游、促进地区经济可持续发展起到积极作用。拟征收上述乌石镇等3个镇7个村民委员会的部分集体土地,同时拟使用陆川县王沙林场的部分国有土地。土地用途拟为公用设施用地。

三、拟征收集体土地和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及地上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被征收集体土地和使用国有土地补偿标准。按《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玉林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2023年更新调整)的通知》(玉政发〔2023〕2号)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公顷/万元

被征地单位名称

被征收的
 地类

补偿
 标准

面积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土地
 补偿费

安置
 补助费

陆川县

良田镇

甘片村民委员会

下岭塘、三十三村民小组共有

其他林地

70.8000

0.0095

0.6726

0.2690

0.4036

清湖镇

塘寨村民委员会

坑尾村民小组

乔木林地

70.8000

0.0463

3.2780

1.3112

1.9668

方田、大路排村民小组共有

乔木林地

70.8000

0.0433

3.0657

1.2263

1.8394

龙潭村民小组

乔木林地

70.8000

0.0926

6.5561

2.6224

3.9337

王沙林场

乔木林地

70.8000

0.0475

3.3630

1.3452

2.0178

其他林地

70.8000

0.1125

7.9650

3.1860

4.7790

乌石镇

龙化村民委员会

龙化村民委员会

其他林地

70.8000

0.0174

1.2319

0.4928

0.7391

蒙村村民委员会

河岸村民小组

乔木林地

70.8000

0.0008

0.0566

0.0226

0.0340

其他林地

70.8000

0.0247

1.7488

0.6995

1.0493

社坡、下村、村头、罗屋村民小组共有

其他林地

70.8000

0.0194

1.3735

0.5494

0.8241

坡脚村民委员会

老屋、城肚、村尾、竹头维村民小组共有

乔木林地

70.8000

0.0606

4.2905

1.7162

2.5743

王沙村民委员会

山老尾、竹排村民小组共有

乔木林地

70.8000

0.0319

2.2585

0.9034

1.3551

山老尾村民小组

乔木林地

70.8000

0.7019

49.6945

19.8778

29.8167

新屋村民小组

乔木林地

70.8000

0.0264

1.8691

0.7476

1.1215

老屋、上陈沙村民小组共有

乔木林地

70.8000

0.0463

3.2780

1.3112

1.9668

其他林地

70.8000

0.0208

1.4727

0.5891

0.8836

旺岭村民委员会

坡尾、陂屋、社背、鸡斗窝、秧地下村民小组,旺岭村民委员会共有

乔木林地

70.8000

0.1845

13.0626

5.2250

7.8376

合计

1.4864

105.2371

42.0947

63.1424

(二)地上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陆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陆川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标准(2023年调整)的通知》(陆政办规〔2023〕1号)有关规定执行。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一)依法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社会保障安置。

(二)农业人员安置办法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审核规程(试行)》的通知》(桂人社发〔2022〕8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征收集体农村宅基地和农用地的,按照《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玉林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2023年更新调整)的通知》(玉政发〔2023〕2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公示期30日,上述被征收集体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本公告张贴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县征地事务中心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在规定期限内既不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手续又不提出异议的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权益,请相互转告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限为三十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有申请听证的权利,要求听证的,应自本公告张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村民委员会(社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小组为单位,并以书面形式加盖村民委员会(社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小组公章向辖区自然资源局提出听证申请,辖区征地机构负责接收听证书面申请材料,由辖区人民政府依法依规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陆川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3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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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陆川政府网

编辑:刘素君

校对:李威

审核:谢明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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