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白山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白山政函〔2024〕1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重新公布白山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浑江区、江源区、临江市、靖宇县、抚松县、长白县。
二、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1﹒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费用构成。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被征收农民社会保障费、征收农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2﹒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比例。土地补偿费占20%、安置补助费占80%。
3﹒临时用地补偿。生产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农用地,使用期限为1年的,补偿标准按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8%执行;使用期限为2年的,补偿标准按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2%执行。
4﹒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征收集体土地的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双方认可的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认。
5﹒参照补偿征占土地。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国有农用地及未利用地,符合国家规定的,参照执行征收邻近农村集体土地的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和未利用地标准给予补偿;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6﹒征收农用地以外其他集体土地的,按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5%给予补偿。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不予补偿范围。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已发出拟征地通告后,被征地单位或个人仍然在拟征收土地上进行突击抢种、抢栽的农作物、树木和抢建的设施,均不予补偿。
各地各级别区片综合地价详见附件(附件点击可下载查看)。
三、严格执行补偿标准
重新公布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从本《通知》公布之日起执行,2020年12月14日《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白山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白山政函〔2020〕246号)同时停止执行。
四、认真落实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市、县两级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关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严格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执行,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
五、做好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的风险防控工作
征地补偿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事关广大被征地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强化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严格依法履行征地程序,做好调查、评估、公告、听证、补偿等一系列工作,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重新公布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顺利实施,充分做好重新公布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前后标准之间的衔接和宣传解释工作,针对可能发生的问题,研究制定工作预案和协调处理机制,将矛盾纠纷“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环境。坚决防止截留、拖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问题发生。要做好重大社会风险预警防控预案,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妥善处理,同时向市政府报告。
白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4日
来源:白山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