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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会 救 助
政 策 指 南
城 乡 低 保
[对象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户籍条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且在当地居住满一年的可向实际居住地提出申请;(2)收入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3)家庭财产条件: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条件的。
[保障标准及分类]
家庭中存在多名老弱病残、靠自身努力无法改变基本生活状况的,列为常补对象;家庭成员中有一定的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列为非常补对象,非常补对象实行差额补助。城市低保标准:每人每月935元,实施分档发放,其中A档(常补)935元、B档690元、C档500元、D档455元;农村低保标准:每人每月715元,实施分档发放,其中A档(常补)715元、B档500元、C档380元、D档365元。
[办理程序]
①个人申请。分为窗口申请和网络自助申请两种方式。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可向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江西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家庭成员身份证。材料信息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告知书。→
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主要采取通过实地入户调查、省“数字民政”核对平台信息核查等方式进行。实地调查后2个工作日乡镇应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7天。→
③民主评议。致贫原因清晰,且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无异议对象可不组织民主评议环节,改由村(居)两委会议研究。对公示或核对系统预警信息核实后仍有争议的对象通过召开民主评议会议形式再次审查。→
④确认审批。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进行确认审批,确定保障金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并将此类对象予以长期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不予同意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批准告知书》。
[权利与法律责任]
权利:申请或者已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的不予同意或者减发、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责任:申请或者已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停止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并将按相关规定对其实施失信惩戒;情节严重的,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 困 人 员 供 养
[对象条件]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残疾或未满18周岁的城乡居民。
[供养标准]
城镇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每人每月1220元;农村自理特困供养标准为:每人每月930元,其中农村特困失能、半失能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统一按城市特困供养标准执行,每人每月1220元。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500元,半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375元,全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办理程序]
①个人申请。由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主要采取通过实地入户调查、省“数字民政”核对平台信息核查等方式进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实地调查后2个工作日内乡镇应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7天。→
③确认审批。市民政局对上报对象进行入户核查,符合条件的对象予以确认审批,发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乡镇、村(居)将此类对象予以长期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不予同意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批准告知书》。
临 时 救 助
[救助对象范围]
城乡低保户、特困供养对象、城乡低保边缘户、支出型贫困群众中因灾、因重病、因突发性事故等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救助标准]
急难型临时救助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批,支出型救助、特别救助由市民政局按照审批权限予以确认审批。
[办理程序]
本人提出申请(需提供《江西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后续入户调查时需提供医疗费用、事故证明等相关佐证材料;经村(居)委会核实无异议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无异议后,按照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及确定救助金额。
上世纪六十年代精简退职救济
[对象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间精简退职的;(2)1957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在国营、公私合营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作以及在军事系统工作而无军籍的职工;(3)精简当时和现在都已全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年老体弱,或长期患病影响劳动较大,而家庭生活无依无靠的;(4)必须提供本人精简退职时的原始证件。
[救济标准]
每人每月760元。
支出型困难家庭
[对象条件]
(1)当地户籍: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具有当地户籍,或持有1年以上当地居住证;(2)收入条件:因病、因灾、因残、因意外事故、因子女上学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人均收入扣减刚性支出和必要就业成本后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家庭;(3)家庭财产条件:申请人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
[办理程序]
参照城乡低保申请流程
低保边缘家庭
[对象条件]
(1)当地户籍,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具有当地户籍,或持有1年以上当地居住证;(2)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3)家庭财产条件:申请人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
[办理程序]
参照城乡低保申请流程
社会救助业务咨询电话
市民政局:0796-7072818
茨坪镇:0796--8935399
红星街办:0796-6899030
厦坪镇:0796-8972110
龙市镇:0796-6867266
古城镇:0796-8973606
新城镇:0796-6852013
拿山镇:0796-6671003
碧溪镇:0796-6899066
罗浮镇:0796-6613800
茅坪镇:0796-6815180
黄坳乡:0796-6683006
光明乡:0796-6680092
柏露乡:0796-6855209
葛田乡:0796-6856104
睦村乡:0796-6816246
东上乡:0796-6810110
白石垦殖场:0796-6855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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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井冈山市农业农村局
编辑:黄丽平
责任编辑:吕慧慧
审核:肖青胜
投稿邮箱:jgsdstgj@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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