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邢台市任泽区行政审批局向各乡(镇)发出《关于协助做好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工作的函》,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关于建立健全自建房安全常态化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及《河北省2024年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点》,任泽区行政审批局要求各乡(镇)行政服务中心严格执行《河北省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负面清单》等相关政策规定,确保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工作符合规定。
经营主体住所登记需按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工作的通知>》要求,通过河北省经济户籍管理系统核验经营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对于无法核验信息或核验不通过的情况,经营主体需进一步提供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
此外,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 (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规定的通知》及《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民[2020]69号),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市场主体需要提供的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不再由村委会、社区委员会出具,改由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
此次任泽区行政审批局的发函,将进一步规范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工作,为任泽区的市场主体营造更加规范、有序的经营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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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审:如燕
审 核:马建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