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切实做好生育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各县(市)区财政局,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为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负担,更好地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保障功能,有效降低生育成本,现将《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 切实做好生育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辽医保发〔2024〕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调整产前检查待遇政策
自2025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支付限额及支付比例,具体标准如下。
(一)生育保险参保人员。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70%,孕期内最高支付限额2000元,不计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纳入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和医疗救助保障范围。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70%,孕期内最高支付限额2000元,计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纳入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障范围,不纳入医疗救助保障范围。
(三)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0%,孕期内最高支付限额为1500元,计入居民基本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年度内超过基本医保最高支付限额时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范围,不纳入医疗救助保障范围。
孕期内超过产前检查最高支付限额的,超出部分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保障范围。产前检查属于《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围》中《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范围》的项目费用,应由公共卫生经费支付,不纳入产前检查医保报销范围。
二、明确生育津贴发放相关政策
(一)新参保单位职工生育津贴按照本单位当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二)因计划生育领取津贴的,领取条件参照领取生育津贴相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以往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营口市医疗保障局
营口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27日
来源:营口市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