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落实三个规定 请您免开尊口!

政务   2024-11-25 16:41   安徽  



快速了解“三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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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规定”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部署要求,2015年,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最高院等“五部委”相继出台《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简称“三个规定”),分别从司法机关外部、司法机关内部、司法人员与外界接触交往三个层面构筑起防止干预过问司法办案的制度“防火墙”,确保司法活动不受非法干扰。


规定解读


规定一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规定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领导干部的范围包括哪些人?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哪些情形属于领导干部违法
干预司法活动?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遇到干预司法活动
司法人员应该怎么做?





      全程留痕,如实记录。
     规定要求,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规定二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这一规定着眼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群体,要求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防止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办案,确保公正廉洁司法。


   哪些人属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 


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也包含离退休人员。

 哪些情形属于司法机关

 内部人员违规干预办案?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四)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五)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内部人员干预司法活动时 

     办案人员怎么做?


      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规定三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保障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司法人员的范围  


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审判、执行、检察、侦查、监管职责的人员。

  相关人员的范围  


    “特殊关系人”,是指当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其他人。
     “中介组织”,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受案件当事人委托从事审计、评估、拍卖、变卖、检验或者破产管理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参照“中介组织”适用本规定。

   哪些属于司法人员

 严禁的接触交往行为?


(一)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二)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三)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四)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五)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六)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遇到以上情况怎么做? 


      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向有关司法机关反映情况或者举报。


编辑 | 潘璐 校对 | 吴新源 审发 | 甘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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