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伦镇人民政府
关于集中开展环境卫生整治提升专项
行动的公告
为提升乡村村居环境建设水平,改善全镇嘎查村村容村貌,打造美丽乡村,我镇将集中开展环境卫生整治提升专项行动,重点整治全镇各嘎查村乱搭乱建、乱堆乱倒等重点问题,竭力打造干净宜居舒适的生活环境,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本次整治提升专项行动主要覆盖库伦镇各嘎查村主次干道、农贸市场、学校周边及临街商铺等重点区域。
二、整治内容
(一)严禁在镇村主次干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严禁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标牌设施,严禁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搭建构筑物、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
(二)严禁在公共场所乱堆乱放、乱贴乱画、乱挖乱占、乱搭乱建、乱倒垃圾和污水、乱丢废弃物,不得随地吐痰和大小便。
(三)严禁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污水、粪便。
(四)严禁在临街道路两侧私搭玉米楼子,严禁在路面打碾晾晒粮食作物,确保门前整洁、道路畅通,环境宜居。
(五)严禁车辆乱停乱放。机动车、非机动车等必须有序停放到停车位内,车辆一律按照公安交管部门要求停放,禁止扎堆停放、并排停放、逆向停放等违规停放;学校、机关单位周边禁止各类机动车、非机动车等随意乱鸣喇叭。违法违规者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拖离。
(六)落实好“门前三包”责任制。各门市负责人要按规定实行包门前卫生、包绿化美化硬化、包管理的“门前三包”制度。流动商贩应遵守农贸市场经营秩序,按照划定区域摆摊设点、停放经营车辆。各门市和经营摊位所产生的垃圾,由经营者自行收集、暂存,及时处理,不得散落经营区域。
三、整治时间
(一)自行整改阶段。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临街商铺、赶集流动商贩和相关责任人等必须在公告发布7日内按要求自行落实整改。
(二)监督检查阶段。公告发布7日后,镇政府将联合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旗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等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对违反整治内容逾期未整改的,依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常态管理阶段。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实行常态化长期整治,并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请广大群众积极配合和参与此次环境卫生集中整治提升行动,提高清洁卫生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形成人人积极参与环境整治,投身美丽库伦建设,提升人居环境水平的良好氛围。
库伦镇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7日
来源 | 库伦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