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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稳经济若干临时性措施扎实做好稳就业保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藏人社发〔2022〕63号)有关要求,为及时有效兑现我县农牧民吸纳就业相关补贴资金,若有符合以下6项政策要求的用工主体或企业请务必于12月1日之前提出申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政策补贴
(一)农牧民转移就业基地吸纳就业奖励
1.政策依据
《西藏自治区农牧民转移就业基地管理办法(试行)》(藏人社发〔2020〕52号)。
2.申请条件及标准
对国有企业性质的基地当年新增吸纳我区户籍农牧民就业人数200人及以上,且累计就业达6个月及以上的;对非公企业性质的基地新增吸纳我区户籍农牧民就业人数50人及以上,且累计就业达到6个月及以上的,给予30万元奖励。对国有企业性质的基地当年新增吸纳我区户籍农牧民就业人数300人及以上,且累计就业达6个月及以上的;对非公企业性质的基地新增吸纳我区户籍农牧民就业人数100人及以上,且累计就业达到6个月及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励。
3. 申请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当年新增吸纳我区户籍农牧民花名册;
(4)当年新增吸纳我区户籍农牧民劳动合同复印件;
(5)农牧民工资6个月银行流水账单;
(6)吸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7)农牧民转移就业基地吸纳就业奖励申领表。
(二)农牧民转移就业基地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1.政策依据
《西藏自治区农牧民转移就业基地管理办法(试行)》(藏人社发〔2020〕52号)。
2.申请条件及标准
中小企业类型基地与农牧民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3.申请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农牧民转移就业基地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花名册;
(4)农牧民转移就业基地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领表;
(5)吸纳就业农牧民劳动合同复印件;
(6)农牧民社保1年及以上缴费凭证(线上系统运行后不用提供该项资料);
(7)吸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8)中小企业相关证明。
(注:申请农牧民转移就业基地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后,不能重复申请企业吸纳就业奖励、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三)企业就业吸纳奖励
1.政策依据
(1)《西藏自治区农牧民转移就业专项推进组工作职责和议事规则》《关于促进农牧民有组织跨区域转移就业的工作方案》《西藏自治区农牧民转移就业工作考核暂行办法》(藏农转组办〔2020〕6号);
(2)《关于加强乡村振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帮扶工作的实施意见》(藏人社发〔2022〕2号)。
2.申请条件及标准
对区内外企业吸纳我区农牧民或脱贫人口就业,且年度就业时间累计达到6个月及以上的,按照每人300元标准给予企业吸纳就业奖励。
3.申请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就业吸纳奖励人员花名册;
(4)劳动合同复印件;
(5)农牧民工资6个月银行流水账单或6个月社保缴费凭证;
(6)吸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7)脱贫人口证明;
(8)企业吸纳就业奖励申领表。
(注:企业就业吸纳奖励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不能同时申领)
(四)职业介绍补贴(职介补贴)
1.政策依据
(1)《西藏自治区就业资金实施细则》(藏人社发〔2020〕68号);
(2)《关于加强乡村振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帮扶工作的实施意见》(藏人社发〔2022〕2号)。
2.申请条件及标准
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介绍脱贫人口到区内外中小企业就业,对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职介补贴。
3.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人身份证;
(3)劳动合同复印件;
(4)脱贫人口证明;
(5)吸纳脱贫人口花名册;
(6)补贴申领表;
(7)脱贫人口复印件;
(8)社保缴费凭证;
(9)职业介绍脱贫人口花名册(汇总表);
(10)中小企业佐证材料。
(五)路费补贴
1.政策依据
(1)《西藏自治区就业资金实施细则》(藏人社发〔2020〕68号);
(2)《关于加大有组织转移就业和技能培训力度 促进农牧民持续就业增收的意见》(藏农转组办〔2021〕4号);
(3)《关于切实加强我区就业帮扶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细则》(藏人社发〔2021〕58号);
(4)《关于加强乡村振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帮扶工作的实施意见》(藏人社发〔2022〕2号)。
2.申请条件及标准
对农牧民工或脱贫人口跨县区、跨地市、跨省有组织劳务输出,且年度就业时间累计达到6个月及以上的,分别按照每人500元、1000元、2000元标准给予路费补贴。对跨省到区外就业的脱贫人口,连续就业6个月以上的,在此标准上增加50%执行。
3.申请材料
(1)农牧民或脱贫人口身份证复印件;
(2)劳动合同复印件;
(3)年度内6个月银行流水或6个月社保缴费凭证;
(4)补贴申领表;
(5)脱贫人口证明;
(六)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1.政策依据
(1)《关于加大有组织转移就业和技能培训力度 促进农牧民持续就业增收的意见》(藏农转组办〔2021〕4号);
(2)《关于加强乡村振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帮扶工作的实施意见》(藏人社发〔2022〕2号)。
2.申请条件及标准
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组织农牧民或脱贫人口跨县区、跨地市、跨省市转移就业,且年度就业累计就业达到6个月及以上的,分别按照每人200元、300元、500元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3.申请材料
(1)市场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2)市场主体法人身份证;
(3)劳动合同;
(4)年度内6个月银行流水或社保缴费凭证;
(5)组织农牧民、脱贫人口转移就业人员花名册;
(6)补贴申领表;
(7)农牧民或脱贫人口身份证复印件;
(8)脱贫人口证明。
二、兑现流程
各企业、农牧民转移就业基地、农民工联队等用工主体向县人社局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县就业服务中心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提交局党组研究,研究通过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兑现相应补贴资金。
三、其他
(一)政策咨询地点:措美县人社局转移就业办公室
(二)联系人:吾金卓玛 联系电话:7402322
附件:就业补贴相关申领表格:
措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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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扎西曲珍
初审:王 利 军
终审:白玛顿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