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贵阳市基干民兵依法履行国防义务的权益保障工作,充分激发广大人民群众、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支持参与民兵工作的荣誉感、获得感和责任感,夯实全市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基础,推动民兵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民兵工作条例》《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关于印发贵州省民兵权益保障办法的通知》(黔府发〔2023〕18号)和《贵州省军区战备建设局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贵州省广播电视局贵州省通信管理局关于明确全省民兵享受景区门票和个人通信收视资费优惠措施的通知》(战〔2024〕224号)等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权益保障对象为全市基干民兵及编组基干民兵队伍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三条 市本级及各区(市、县)结合大项任务完成和年度工作开展情况,依据军地有关规定,通报表扬和表彰奖励民兵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军地有关部门可利用重大节日对先进单位和优秀个人开展走访慰问,从中挖掘培塑民兵工作典型,依托广播电视台、重点新闻网站、新媒体客户端等,广泛宣扬全市新时代民兵建设成就,有力构建全社会认同民兵、支持参与民兵工作的良好格局。
第四条 全市各级各部门结合职能职责,做好基干民兵基本权益保障工作。
(一) 民兵在参加军事训练和遂行应战应急任务期间,由各级军事机关根据规定发放训练参勤补助,并落实伙食费、往返差旅费和短期意外保险等相关待遇,所需经费纳入军事机关民兵事业费预算。
(二) 各级军事机关按贵阳市财政局、贵阳警备区战备建设处、贵阳警备区保障处《关于印发《贵阳市民兵事业费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筑财预〔2020〕31号)规定标准为基干民兵排以上干部发放履职补助,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
(三) 参与编组民兵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要大力鼓励并支持民兵参加战备执勤、抢险救灾、军事训练等相关活动,期间各有关单位应按规定落实所属人员工资、奖金、福利和保险等待遇,不得因所属人员履行民兵职责对其作出辞退、解聘或者免职、降低待遇、处分等处理。
(四) 各级军事机关为所属基干民兵配发民兵服装、并按现行要求对民兵服装进行统一管理,民兵在参加军事机关统一组织的编兵整组、教育训练、战备勤务和执行任务等活动时按要求穿着民兵服装。
(五) 民兵在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中发生伤病的,由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救治;因执行任务致残或被确认为因公牺牲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抚恤优待。
(六) 民兵执行军事任务和参加军事训练期间,其家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重大疾病等原因,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属地人民政府应给予救助和慰问。
第五条 由各县级人民武装部会同地方相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贵阳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机构的场所、站点、窗口区分立式和台式两类(参考模板见附件)规范设置“贵州省基干民兵优先”标识,制作标识所需经费由县级人民武装部列入民兵事业费开支。
(一)市、县两级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安户籍服务大厅、技能培训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公立及民营医疗卫生服务机构;
(二)各类银行服务网点、农村信用社服务网点、公路铁路客运站、民航机场;
(三)各类旅游景点、文化场馆、公园、动(植)物园;
(四)中国移动贵阳分公司、中国联通贵阳分公司、中国电信贵阳分公司、贵广网络贵阳市分公司各级营业厅。
第六条 基干民兵在贵阳市行政区域内,凭《贵州省基干民兵证》在第五条明确的相关场所、站点、窗口享受以下优先服务。
(一) 在政务服务中心等政务服务机构窗口优先办理户籍和婚姻登记、医保和社保缴纳、水电气费用缴纳和不动产登记等相关业务;
(二)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就业创业扶持和就业援助;
(三) 在公路、铁路客运站和民航机场享受优先购票、安检、乘车乘机等服务;
(四) 在各级银行服务网点优先办理开销户、存取款、转账汇款等业务;
(五) 在三大营运商和广电营业厅优先办理相关业务;
(六) 在法律服务机构优先享受法律援助服务。
第七条 基干民兵在贵阳市行政区域内,凭《贵州省基干民兵证》享受以下优待优惠。
(一) 享受市内国有3A级(含)以上景区门票半价优惠。鼓励免门票;受到县(团)级以上表彰表扬的民兵凭《贵州省国防动员先进个人优待证》,享受市内国有A级(含)以上景区门票免票。鼓励其他景区参照实施优惠;
(二) 在各区(市、县)范围内乘坐公共汽车和轨道交通工具给予减免优惠(城际公交和环城快铁除外);
(三) 在三大营运商经营范围内,参照“拥军专属套餐”享受个人通信资费7折优惠,仅限基干民兵本人名下实名登记的1个本市手机号码享受优惠,原则上为基干民兵花名册录入统计的手机号码;
(四) 享受14元/月优惠使用贵州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有线电视基本收视服务,按市场价5折优惠使用广电宽带接入及有线电视点播服务;
(五) 本人及子女如体检政考合格、学历达标,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入伍。
第八条 贵阳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均应大力支持国防后备力量建设,主动参与全市民兵编组,编组民兵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享受以下优待和扶持政策。
(一) 因所属员工参加基干民兵集中军事训练、演训活动和执行国防勤务等任务,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造成损失的,经企业提出申请,由军事机关商同级政府给予补偿;
(二) 开展民兵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军事机关按有关规定纳入民兵事业费予以保障;
(三) 企业从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作为不征税收入;
(四) 优先从上级军地有关部门通报表扬或表彰和编组民兵人数较多的单位中层以上领导中选拔配备基干民兵营连干部;
(五) 连续两年被评为区(市、县)以上民兵工作先进单位的,在项目用地、规划、融资、建设等方面依规予以优先安排、足额保障;经综合评价后为符合条件的单位提供无抵押、无担保金融信贷服务;在推荐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时,根据人选标准条件和结构比例,优先推荐相关单位负责人。
第九条 《贵州省基干民兵证》由省军区机关统一制作发放,是验证民兵身份和实施权益保障的有效凭证,各级军事机关要按要求加强所辖范围内基干民兵证的审验、使用、管理。基干民兵出队后,所在辖区军事机关应及时收回《贵州省基干民兵证》。
第十条 贵阳警备区负责贵阳市基干民兵保障卡制卡发卡工作,联合发卡银行对基干民兵保障卡进行管理,基干民兵训练参勤补助通过基干民兵保障卡发放,基干民兵持卡享受发卡银行有关优惠政策,基干民兵保障卡随《贵州省基干民兵证》一并审验。
第十一条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诋毁、贬损民兵荣誉,或者故意毁损、玷污民兵荣誉标识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整改,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市、区(县)两级政府、军事机关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单位应按职责分工抓好贯彻落实,各责任单位要督促所属相关公共服务机构和场所认真落实民兵优先优待优惠权益保障,政策。对因工作落实不到位引发投诉及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贵安新区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刘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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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审:张德全 王 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