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某医院未按规定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辐射安全培训案
【案情简介】
根据天津市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监督检查大纲要求,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对天津某医院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门诊楼1楼配备1台血管造影机(DSA)。导管室手术医生朱某、护士田某从事导管室心血管介入工作,属于辐射工作人员。该单位未按规定对朱某、田某进行辐射安全培训。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天津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单位限期三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
【启示意义】
对于从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工作人员而言,辐射安全培训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在此案例中,涉案单位法律意识薄弱,存在侥幸心理,辐射工作人员尚未考核合格时即使用相关设备,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各单位应将此案当作警示,建立辐射安全培训状况定期核查机制,通过组织专业培训、开展学习交流等方式,着力提升辐射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意识与专业工作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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