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公布一起因侵犯肖像权引发的案件。
小虎(化名)开火锅店做直播揽客,顾客小山(化名)路过时发现自己入镜,二人因此发生争执,小山一怒之下把小虎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定小虎未经同意,让小山入镜直播侵犯其肖像权。最终法院判决小虎通过直播账号赔礼道歉,同时向小山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
发现“被直播”,该怎么办?
事实上,商家利用消费者真实消费场景引流的现象并不鲜见。
近期,社交媒体平台上有不少消费者吐槽自己在用餐、健身、购物时,被商家现场直播,相关帖文、视频的评论区下方,许多网友对此很有共鸣。
如今,用镜头记录生活越来越方便。然而,方便的同时,公共场合的直播、拍摄行为也影响到了他人。
“被直播”,可能侵犯消费者哪些权益?
北京康达(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侯卫爽表示商家通过宣传推广自家产品从而引流,本身无可厚非,但需要分场合、分时段、分情况。如未经过消费者同意,实则是将消费者异化为引流工具或免费广告,模糊了商家经营自主权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边界。在涉嫌侵犯消费者肖像权的同时,还可能泄露消费者的行踪隐私,其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隐私权、肖像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在泡温泉、理发、健身、吃火锅等这些消费场景中,商家或其他顾客未经消费者许可,将其肖像暴露在直播中,如理发店将顾客理发过程、火锅店将顾客用餐画面等进行直播,均构成对消费者肖像权的侵犯。
商家未经消费者同意,将含有消费者肖像的直播用于商业引流、宣传等目的,以获取经济利益,更是对消费者肖像权的严重侵犯。例如,商家通过直播消费者在店内的消费场景,吸引更多人关注和到店消费,而消费者却未因此获得任何报酬或利益。
无意之中发现自己“被直播”,该如何正确维权?
侯卫爽表示,发现自己被商家或他人直播后,首先,应第一时间收集相关证据,保存直播视频、截图等,并要求商家或他人停止直播,并删除相关视频、照片等影像资料,明确告知对方其行为已侵犯自身权益,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其次,如果是通过网络平台进行的直播,可以直接向直播平台投诉,要求平台协助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如冻结账号、删除相关直播内容等。
另外,可向当地的消费者协会或相关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反映情况,请求他们介入调查和调解,如涉及侵犯肖像权、隐私权等权益问题,也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行政部门投诉,要求其对商家或直播者的侵权行为进行查处。
最后,如果商家或直播者的行为严重影响到个人的正常生活,涉及严重侵权行为,应及时拨打110报警,寻求公安机关的帮助。
案例:
吃个饭被人拍进短视频,她起诉平台
此前据媒体报道,湖北武汉的小丽(化名)在餐厅就餐时,看到有人在拍摄探店视频,镜头冲着自己座位的方向,小丽明确表示不要把自己拍进去,后续却在对方发布的探店视频中看到了自己。
持续传播的视频给小丽带来了困扰,她联系了短视频平台,但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于是,小丽起诉了短视频平台,要求其删除视频、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法官王文兵表示,原告小丽认为自己明确拒绝了拍摄,对方不仅不尊重自己的意见,还未经其同意将视频上传到网络。
王文兵解释:“短视频平台发布的探店视频公开了原告的肖像,该视频拍摄者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该视频经过不特定对象的点击、收藏、转发,使原告遭受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
鉴于该视频的点击量及转发量并未达到较大规模,且在诉讼过程中短视频平台删除了相关视频,最终经法院调解,短视频平台向小丽赔偿1万元。
应倡导自媒体从业人员
维护用户、路人的人格权益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尹旭表示,大众对肖像权接触不多,接触较多的是滥用明星肖像权的一些纠纷,其实路人同样有肖像权,民法典对明星和普通人的肖像权是平等保护的,对于已经公开传播的短视频,如果没有征得相关肖像权主体的同意,肯定涉及到侵犯肖像权的问题。
黄尹旭建议,视频拍摄者应具有自律心和边界感,监管部门可以增加普法宣传,并发出保护肖像权的倡议,进一步规范公共场所拍摄行为。
“拍摄者可以征求路人的意见,如果没有征得同意,最好采取一些技术措施,比如用马赛克遮挡,或是把面部、声音特征进行处理。监管部门一方面要增强普法宣传,提高公众对自己肖像权的保护意识,另一方面应发布一些肖像权保护的倡议,倡导自媒体从业人员,维护用户、路人的人格权益、肖像权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