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进入企业工作,军龄是否计算为工龄?

汽车   2024-10-17 13:07   广东  
国家历来重视军人及退伍军人利益的保护,有关部门曾多次出台过相关规定,总的原则是,退伍军人进入企业工作,军龄应当计算为工龄。
1955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安置复员建设军人工作的决议》中即规定:“对参加厂矿等企业部门工作的复员建设军人,其军龄应当算做工龄享受劳保待遇,并且不得无故解雇。”
原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合同工应征入伍复员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人险函〔1982〕10号)规定,城镇居民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当合同工期间应征入伍,复员后参加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可将其在最后一个全民所有制单位当合同工的时间、服兵役时的军龄和复员后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复转军人军龄及有关人员工龄是否作为计算职工经济补偿金年限的答复意见》(劳社厅函〔2002〕20号)第一条明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0]3号)第三十七条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人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意见》(国发[1993]54号)第五条规定,军队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
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发,因此,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计发法定的经济补偿金时,退伍、转业军人的军龄应当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同样的,对于退伍军人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计算年限的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5〕1726号)第十四规定,军人退出现役后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的,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企业职工或者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本通知施行前的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计算为军人退役时首次安置地企业职工或者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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