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全国检察机关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部署开展为期11个月的“检护民生”专项行动,深入践行司法为民根本宗旨,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围绕就业、食药、社保等民生热点以及劳动者、消费者、妇女等重点人群、重点加强民生司法保障,用法治“力度”切实提升民生“温度”。
“梧州市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开设“检护民生”专栏,记录梧州市检察机关开展专项行动的新动向、新进程。
预防是最好的保护。为确保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规定及强制报告制度精准实施,8月25日,岑溪市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办公室受邀出席了由岑溪市公安局主办的“岑城镇旅馆业‘五必须’专项整治工作推进会”,为岑城镇旅馆业的管理层及一线员工进行专项培训。
检察官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讲解了旅馆经营者的责任与义务,以及未依法履行报告职责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强调旅馆业应严格执行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规定(即必须询问同住人员身份关系、必须登记未成年人身份信息、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可疑情况、必须询问未成年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并记录备查、必须加强安全巡查和访客管理),并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同时,呼吁旅馆经营者积极行动,共同营造安全健康的未成年人成长环境,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参会的旅馆经营者纷纷表示,将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牢固树立未成年人保护意识,并积极参与到强制报告制度的执行中来。
旅馆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五个必须”
1.必须询问同住人员身份关系等情况,并记录备查;
2.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可疑情况,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
3.必须查验入住未成年人身份,并如实登记报送相关信息;
4.必须询问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并记录备查;
5.必须加强安全巡查和访客管理,预防针对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
旅馆经营者未落实“五必须”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违反本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履行查询义务,或者招用、继续聘用具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的,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第二条
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报告主体有哪些?
《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第三条
本意见所称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是指依法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看护、医疗、救助、监护等特殊职责,或者虽不负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主要包括:居(村)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等教育机构及校车服务提供者;托儿所等托育服务机构;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诊所等医疗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旅店、宾馆等。
什么情形需要强制报告?
《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第四条
本意见所称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情况包括:
(一)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三)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四)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五)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六)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七)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
(八)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九)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来源 | 岑溪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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