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营造欢乐节日氛围,传承中华民族传统习俗,同时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改善大气环境,切实维护良好工作、生活环境,确保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在绵阳市涪城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区域
(一)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24时00分止,涪城区城郊街道、工区街道、城厢街道、石塘街道、丰谷镇、青义镇、吴家镇广福村、新皂镇,绵阳高新区(科技城直管区),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绵阳科技城新区辖区范围全域禁止燃放。
(二)2025年1月28日(除夕)00时00分起至2月12日(正月十五)24时00分止,涪城区杨家镇、吴家镇(除广福村)辖区范围内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余时间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省、市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应急响应区域范围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因节日、庆典、重大活动等确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经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在指定时间和地点燃放。
四、在禁止燃放区域内,未经公安机关审批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违反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禁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对违规用火的,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或者拘留等行政处罚,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烟花爆竹主管部门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应急等烟花爆竹主管部门举报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的行为,有权劝阻或向公安机关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线索。举报电话:110。
八、本通告所称的烟花爆竹,是指能产生烟光、声响的各种烟花、鞭炮和礼花弹等。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24年2月1日发布的《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政府关于烟花爆竹燃放“禁改限”的通告》同时废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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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陈乐 刘怡
审核 | 姚静
运维 | 涪城公安新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