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市场监管系统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的突出问题,强化校园周边市场环境整治,加大对市场监管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净化了市场环境,震慑了违法违规经营行为。12月2日,沈阳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4年第四批共5起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提醒广大消费者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告诫各类市场主体守法诚信经营,自觉维护良好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案例1: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利用受益者名义发布培训广告
沈北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线索,沈北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经查,当事人在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广告中标有学员姓名、专业及考试成绩等内容,当事人存在利用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2024年7月30日,沈北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2:某食品店发布“某护眼丸”虚假广告
于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线索,于洪某食品店涉嫌在网店上发布违法广告。经查,当事人在某电商平台自营店铺内发布的广告中宣传其销售的“某护眼丸”食品,具有“远离视力下降、加强儿童视网膜及视觉神经健康发育,近视及散光得到很好控制”等性能、功能,通过查实“某护眼丸”为食品不具有上述宣传的性能、功能,当事人存在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2024年9月3日,于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3: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苏家屯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线索,苏家屯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一批次某款糕点经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当事人启动召回程序,上述产品未能召回,当事人存在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2024年8月30日,苏家屯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案例4:安某某销售偷换包装销售“贴牌”大米
沈北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线索,安某某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大米。经查,当事人将其大米灌装进印有某品牌大米注册商标及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包装袋内,并进行销售,上述大米经鉴定为侵权商品,当事人存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且涉嫌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2024年9月24日,沈北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件移送沈阳市公安局沈北新区分局。
案例5:和平某超市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时发现,和平某超市涉嫌无证经营烟草制品。经查,该超市因开设在校园周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过期后无法延续已到期作废,但当事人为了便于招揽顾客,在没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依然销售烟草制品,当事人存在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2024年3月29日,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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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尖客户端、沈报全媒体记者 徐微微
编辑:王波 责编:高薇 监制:闫继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