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划定环城水系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通告

政务   2024-10-23 16:13   河北  

关于划定环城水系

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通告


为进一步做好环城水系管理和保护工作,提高公民保护意识,维护公共利益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环城水系管理和保护范围

参照《平乡县关于划定行洪排沥河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通告》,结合实际,环城水系管理和保护范围为水系堤防外扩8至10米。

二、在环城水系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禁止如下活动:

(一)在水系内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干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栏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泥土、石渣、煤灰、垃圾等。

(二)在水系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窑、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等。

(三)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在水系内清洗装储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等。

三、在水系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生产建设活动,须按照水系管理权限由相应的审批机关审批或审查同意:

(一)建设跨、穿水系或堤防;临时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

(二)在水系管理范围内进行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水系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等活动。

四、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2024年10月23日



编辑丨柴建胜  黄   玲
初审丨张   倩  齐建仓
终审丨邢   博
监制丨杨   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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