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字〔2023〕79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士学位授予质量,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高等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及《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陕教规范〔2020〕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由西安明德理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统一负责,继续教育学院具体实施。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西安明德理工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经教育部批准设置的函授、业余学习形式)本科毕业生。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学士学位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 修完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获得相应学分,达到本科毕业要求,并获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证书;
(三) 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平均成绩不低于70分(按百分制计)。
(四) 通过我校组织的学业水平测试,测试科目分别是学士学位外语水平测试、一门基础课和两门专业课。
原则上,学生必须参加由我校组织的学士学位外语水平测试,以下情形除外:
1.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 三级及以上(笔试部分)考试,成绩合格;
2.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300分(满分710分)及以上 ;
3.在籍期间或毕业后一年内,参加陕西省学位办授权认可的各省(市)学位办组织的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以上成绩由西安明德理工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进行认定。
(五)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成绩为良好或以上。
第五条 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有严重剽窃、伪造、抄袭、数据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在校学习期间受到我校行政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毕业时仍未解除者,在申请学位过程中有舞弊现象者,取消其学士学位申请资格。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六条 西安明德理工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符合学位申请条件的,应在取得本科学历证书后一年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学士学位授予申请。
第七条 继续教育学院对申请学位者的资格进行初审,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毕业生的建议名单,报送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八条 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建议名单及有关学位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拟授予学士学位毕业生名单,报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九条 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于每年6-7月份按照本科学士学位评定相关文件对拟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进行审定,通过者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并报陕西省教育厅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对已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如发现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经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核查属实,依法予以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 对学士学位授予有异议者,可于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核,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查无误后,提交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复议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经本人申请,我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与原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评审的相关材料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归档,授予学位名单由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及我校档案室存档。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西安明德理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