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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公告注销。有异议者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5年1月22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依程序予以注销,原颁发的相关不动产权属证书同时失效。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北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联系电话:0421-5051828。
特此公告。
北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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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公告注销。有异议者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5年1月22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依程序予以注销,原颁发的相关不动产权属证书同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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