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引导广大市民群众有序燃放烟花爆竹,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城乡居民身心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营造良好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烟花爆竹限放时间
在敦化市行政区域内,农历除夕至正月十五,每日早6时至22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除夕、初一禁限燃时间可放宽至0点30分至6点)。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举办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确需燃放的,必须提前五天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燃放。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
(一)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和储存单位(加油站、燃气站、化工企业等)、可燃物资露天堆垛及其他重点消防单位及周边200米以内;
(二)敦化市民主街林源社区服务中心、敦化市第四中学及其周边200米范围;
(三)车站等交通枢纽,交通繁忙区域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周边200米以内;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的其他区域。
三、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烟花爆竹向人员、车辆、建筑物、构筑物投射、抛掷;
(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三)不得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四)不得在房屋室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燃放烟花爆竹;
(五)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设立举报热线,鼓励市民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举报热线:110。
特此通告。
敦化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