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是经济大省,经营主体多,检察机关在办案中不时会遇到各类难题。如何破解这些难题,既考验检察官的办案智慧,也关乎企业的合法权益甚至未来发展。
近期,记者在江苏省检察机关采访时,了解到多起这样的案件。在复盘这些案件的过程中以及与办案检察官的深入交流中,记者发现,理解透、运用好“三个善于”,高质效办好每一起案件,是所有办案检察官共同的答案。
让涉企社矫对象出得去、管得住
“检察官,我们公司中标了行业龙头企业的原材料生产订单!”昆山市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主任蒋兰琴至今还记得某新能源企业负责人、社矫对象林某向她报喜时的兴奋之情。
林某在江苏、江西等地经营多家企业,是新能源产业链上2000余家大型企业的原材料供应商。2020年8月至2021年6月,林某联合他人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70余万元。案发后,林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昆山市检察院提起公诉,2023年1月,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三个月。
很快,林某开始接受社区矫正。由于外出洽谈业务受到限制,他经营的多家企业订单锐减,这让林某十分发愁。2023年12月,林某得知某知名新能源科技公司拟招标采购大批原材料,而他所经营的企业正在生产该原材料,林某遂申请跨省外出。开标在即,林某虽具备外出经营的法定请假事由,但由于订单尚处于商谈接洽初期,暂时无法向社矫机构提供具体的签约证明。
今年初,昆山市检察院在走访时了解到了林某的情况。为了帮助林某解决问题,昆山市检察院积极同司法行政部门会商后达成共识,决定在准确把握适用条件、严格审批手续的基础上,为林某外出申请开辟“绿色通道”,并对其请假外出期间的定位轨迹实时核验、全链条监管。
▲2024年6月,蒋兰琴带领办案组回访林某企业,了解生产经营现状。
来源 | 《检察日报》
文丨卢志坚、张志远
陆吟秋、葛梦桐
编辑丨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