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规收送礼品、礼金的5类情形
从2023年1月至6月全国的统计情况来看,查处违规收送礼品、礼金问题占享乐主义、奢靡之风问题的41.43%。按照2018年《条例》的规定,违规收送礼品、礼金问题在实践中可以分为以下5类情形。
第一类是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财物。这类问题的处分依据主要涉及2018年《条例》第88条第1款、2015年《条例》第83条第1款和2003 年《条例》第74条等。
认定这类行为时应重点把握以下2个要点:一是“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强调的是“预防性”,只要有可能就可以,不以行为人主观判断为转移,通常可以结合收送双方的身份关系、职务职责或业务关系等来进行认定。二是财物。2018年《条例》将“财物”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到了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即包括了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
第二类是收受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这类问题的处分依据主要涉及2018年《条例》第88条第2款、2015年《条例》第83条第2款等。
认定这类行为时应重点把握以下2个要点:一是与执行公务无关。二是“明显超出”,主要是指明显超出了当地正常经济水平、风俗习惯、个人经济能力的礼品、礼金价值,具体应根据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如日常生活中收受同事、同学、老乡、朋友等赠送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虽与执行公务无关,但如果“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就有可能属于此类行为。
第三类是违规送礼。这类问题的处分依据主要涉及2018年《条例》第89条、2015年《条例》第84条等。认定这类行为时应重点把握以下3个要点:一是违规送礼行为不以谋取利益为必要条件,即不管送礼方当时是否有希望收礼方谋取利益的目的,只要进行了送礼行为,就有可能构成违纪。二是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财物,才构成违纪。没有明显超出的不认定为违纪。三是“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才给予处分,可见条例对于受礼行为比送礼行为的处罚更重。
第四类违规公款赠送、发放礼品。这类问题的处分依据主要涉及2018年《条例》第103条、2015年《条例》第96条、2003 年《条例》第78条第4项或第82条等。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行为侧重于“使用公款”这一特征,只要违反公款使用规定的,即构成违纪。实践中,要注意区分违规用公款购买赠送礼品与业务招待中赠送纪念品的行为。通常来说,业务招待中赠送纪念品对适用情形、礼品种类和审批程序都有严格的要求,不能任意扩大适用。此外,还要注意精准甄别变相用公款购买赠送礼品的问题。比如,某国有企业从下属酒店收集房券、自助餐券等消费券,制作成礼盒用于对外交往使用。表面上看没有用公款购买消费券,但消费券在流通过程中具有市场价值,酒店对使用后的消费券同样要计入成本、抵扣利润。所以究其实质,是将本应由该国有企业开支的费用转嫁给下属酒店承担,由提供消费券的酒店用公款负担了消费券所对应的财物价值,属于变相用公款购买赠送礼品。
第五类是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这类问题的处分依据主要涉及2018年《条例》第85条第2款,2015年《条例》第80条和2003 年《条例》第75条第1款、第2款等。这一行为以党员干部不知道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为前提。如果知情,则具有收受财物的故意,符合权钱交易的性质,应当按照受贿论处,适用总则的纪法衔接条款处理。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八项规定统计指标,这种情形未纳入统计范畴。
实践中,对于收受礼品礼金与“感情投资型”受贿的区别,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的,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也就是说,司法解释将具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双方之间的非正常人情往来的大额礼金,列入刑事打击范畴,即大额礼金“入刑”。
二、准确界定受礼行为与正常人情往来
从收受对象看,正常人情往来一般发生在亲属、没有利益纠葛的朋友之间;而受礼行为往往发生在同事、上下级、管理服务对象或具有其他经济、政治利益关系的特定人之间。从送礼目的看,正常人情往来没有特定的利益诉求;而受礼行为中,作为送礼一方往往具有联络铺垫感情,以备今后有事的时候能开口的目的。从往来金额看,正常人情往来的金额相对较小,且有来有往,彼此收送的礼品、礼金价值大致相当;而受礼行为一般表现为单向的或收送金额明显不对等。
当前,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收送礼品、礼金行为也在不断地改头换面、花样翻新,比如利用微信红包、电子礼品卡、物流快递等多种方式,变相收送礼品礼金,具体还需要结合个案实际来综合分析,透过现象看本质,以确保定性准确、稳妥。
本文摘自中国方正出版社《基层执纪执法业务巡讲课》丛书中的《基层常见实体问题讲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