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宁县公安局
关于继续全面禁止买卖燃放烟花爆竹的
通 告
一、自2020年10月1日起,山西省行政区域内严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除山西省外途经合法车辆外)和非法燃放烟花爆竹。2024年、2025年继续执行。
二、除了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经公安机关许可的专业燃放活动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
三、全县各单位、广大群众要严格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范围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自觉将存放或遗留的烟花爆竹上缴辖区派出所。
四、全县各村、社区、小区要积极宣传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范围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精神,动员村民、居民严格执行禁燃禁放规定。
五、对于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于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行政拘留。对于主动上缴的,可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
七、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均有权劝阻,并向公安等部门举报。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相关部门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大宁县公安局
2024年11月15日
排 版:冯 婧
责 编:白 杰
监 制:杨 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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