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毒案辩护律师运输毒品,获刑!

文摘   2024-11-09 17:21   内蒙古  


今年3月,云南律师杨某因犯运输毒品罪被法院判处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万元。9月,二审维持原判。同月,杨某的律师执业证书被云南省司法厅依法吊销。

资料显示,杨某出生于1984年6月,2010年起开始执业,曾系云南省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裁判文书显示,2023年11月10日,杨某携带毒品驾车,在从云南省澜沧县返回普洱市的途中被民警查获,同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刑拘。11月24日,杨某被执行逮捕,后被提起公诉。杨某被抓时系无业状态。

云南省澜沧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2023年10月,被告人杨某多次通过网络转账给网名为“东务会计”的人(未查获)共计4800元,让其帮忙购买毒品。同年11月9日,杨某再次通过网络向“东务会计”转账400元,后携带购买的毒品驾驶车辆从澜沧县前往普洱市。

2023年11月10日凌晨,杨某驾驶车辆行驶至某高速执勤点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查获,民警当场从其身穿的外套内查获海洛因净重0.07克,从其车内查获海洛因净重7.97克,从车辆后备箱查获鸦片480.82克。

今年3月29日,澜沧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杨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一审判决下达后,杨某不服提起上诉。杨某辩护律师提出,杨某出于吸毒的需要,将购买的毒品随身携带从澜沧县带回普洱市的家中吸食,是非法持有的状态,应认定其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杨某则辩称,其行为是储存毒品的进行时,符合购买、储存毒品过程当中被查获的情形,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即使其构成运输毒品罪,也应在6个月以上3年以下确定起刑点。

今年5月29日,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杨某构成运输毒品罪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法院解释称,运输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采用携带、寄递、托运、体内藏匿、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将毒品从甲地非法运送至乙地的行为。该案中,杨某明知是毒品而购买,购得毒品后将毒品分别藏匿于汽车各部位……途经高速某执勤点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其行为符合运输毒品罪的构成要件。

“本案中,杨某运输鸦片480.82克、海洛因8.04克,达到数量较大标准,运输的距离较长,具有造成毒品扩散、进入流通领域的风险,社会危害性较大,应当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据此,普洱市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今年9月9日,因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云南省司法厅决定吊销杨某的律师执业证书。

另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2018年,普洱市思茅区男子李某因非法运输毒品鸦片被提起公诉,杨某曾担任其一审二审的辩护人。判决书显示,李某从边境某县城驾驶车辆运送毒品到普洱市,被警方查获,民警从其车驾驶座位下、副驾驶座位下、后排座位下、后备箱备胎下发现鸦片9840克,从其手提包内发现黑褐色干茶状含鸦片成分的毒品(俗称“卡苦”)11.66克。

一审法院认定,李某犯非法运输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李某上诉后,杨某以李某购买毒品是为了本人吸食、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为李某辩护,同样被法院驳回。




乌兰察布市:

举行“衔接帮扶合作协议”签订仪式

11月7日,乌兰察布市强制隔离戒毒所联合集宁区公安分局禁毒大队举行“衔接帮扶合作协议”签订仪式,相关负责人出席。

戒毒工作是一项具有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的系统工程,着力提升教育矫治质量、提高戒毒人员戒治水平、让戒毒人员重获健康人生的目标,不仅需要戒毒场所提供专业的功能支持和戒毒人员坚定的意志力,更离不开社会各界的关爱与帮助。因此建立“衔接帮扶合作协议”是乌兰察布市强戒所借助社会力量参与到戒毒工作的有效举措,也是深化所地协作的战略部署,更是戒毒场所与社会组织力量的有效衔接和资源共享的积极实践,为戒毒人员的教育戒治和顺利回归社会提供坚实基础。

 集宁分局禁毒大队负责人表示,在今后的帮教工作中,将不断完善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方案、深化与市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合作共建,从多角度、全方位进行沟通协作,努力提升社会化工作水平,努力开创所内所外帮教新局面。

座谈后,强戒所、禁毒大队一行对辖区解戒人员李某、候某等四人相继开展“平安关爱”送温暖活动。民警为他们送去米、面等生活用品,通过面对面谈心交流,了解了帮扶对象的心理与身体变化、生活现状、家庭收支等情况。李某因毒致贫且患有脑梗,两个孩子还在读书,生活靠夫妻俩打零工维持,禁毒民警当即表示积极与相关部门协调帮助其解决困难。

来源:中国禁毒微信公众号、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公安分局禁毒大队


精彩推荐

点分享

点收藏

点在看

点点赞

内蒙古禁毒
内蒙古禁毒官方公众号,致力于发布内蒙古地区权威禁毒资讯,普及禁毒知识,传递禁毒理念。守望相助,无毒北疆!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