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住房(简称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简称公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要求,从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条件如下: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依据《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唐住建发〔2019〕212号)、《唐山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实施细则》(唐住建发[2016]235号)、《唐山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实施细则补充规定》(唐住建发〔2016〕266号)和《关于调整市中心区公共租赁住房收入标准和租赁补贴标准的通知》,公共租赁住房共分为四类,申请条件如下:1.家庭成员具有市中心区城镇常住户籍,其中至少有1人满3年以上;2.家庭无住房或现住房总面积(指建筑面积,下同),三人及以上户在50平方米以下且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二人及以下户在35平方米以下;3.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含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1.家庭成员具有市中心区城镇常住户籍,其中至少有1人满3年以上;2.家庭无住房或现住房总面积,三人及以上户在50平方米以下且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二人及以下户在35平方米以下;3.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一人户家庭每年25587元/人(每月2132元/人)、二人户家庭每年21651元/人(每月1804元/人)、三人及以上家庭每年19683元/人(每月1640元/人)以下。1.家庭成员具有市中心区城镇常住户籍,其中至少有1人满3年以上;2.家庭无住房或现住房总面积,三人及以上户在50平方米以下且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二人及以下户在35平方米以下;3.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年32523元/人(每月2711元/人)以下。(1)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具有市中心区常住户籍。满18周岁以上的未婚人员需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在本地累计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养老保险或个人所得税。(2)非市中心区户籍人员需持有居住证:1)新就业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在本地累计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养老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持有全日制大学院校毕业证(按第一学历掌握)、毕业未满3年。2)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在本地累计缴纳12个月以上社会养老保险或个人所得税。2.家庭无住房或现住房总面积,三人及以上户在50平方米以下且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二人及以下户在35平方米以下;3.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年39365元/人(每月3280元/人)以下。各县(市、区)公共租赁住房收入标准以当地实际为准。答:依据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住房、收入、户籍、婚姻等因素分为一、二、三、四类,因准入条件涉及的因素比较多,具体类别认定标准请咨询申请地所在社区、办事处或区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
答:公共租赁住房有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两种保障方式,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定期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公租房资格审核通过后,自审核通过的下个月开始先给予租赁补贴保障,等待房源筹集到位后再摇号进行实物配租。唐山市《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还规定,公租房一类、二类保障采取以实物配租为主、租赁补贴为辅的方式,保障家庭可自愿申请租赁补贴;公租房三类、四类保障原则上采取租赁补贴方式,公租房房源充足时,也可给予实物配租。
答:可以登录冀时办APP,点击“公租房”,再点击“唐山公租房”进入系统申请,或本地户籍的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非本地户籍的到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申请,填写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资料,由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录入公租房系统。
答:唐山市中心区(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实行“两级审核、两级公示”,即社区居委会受理申请,街道办事处负责初审、公示,区民政部门核定收入,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审核、公示、核准。
5、公共租赁住房申请递交成功后,如何了解审核情况?
答:公共租赁住房申请递交成功以后,可登录冀时办APP,点击“公租房”,再点击“唐山公租房”,实时查询审核进展情况。
答: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没有任何捷径,也不收取任何费用,一定要通过合法渠道申请,不允许任何第三方中介或代理机构代办申请业务,不要听信任何“交钱就可以办理公租房”的谣言,避免上当受骗,如果您已经被骗交了钱,请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将利益损失降到最低。
答: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应按时参加资格年审,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动,应当在30日内向社区居委会主动申报。
答:按照《唐山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实施细则》,入住公租房的家庭要遵守后期管理规定,如发生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内居住的,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的,利用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从事违法活动的等行为,将被取消资格,解除租赁合同,收回租住的住房,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答:已被取消保障资格的保障家庭,从第2个月起按市场租金交纳房租,给予其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满,对无正当理由拒不退出承租住房、又不按市场租金交纳房租的,由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责令退出或者函告相关部门依法给予承租人相应处理,或由住房产权单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答:公租房只租不售,不可以购买。切勿听信“公租房租住够几年就可以购买”的谣言,避免上当受骗。
来源 | 综合环渤海新闻网、唐山市住建局、唐山交通文艺广播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