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1日起,充电有变化!
文摘
2024-12-12 09:22
湖北
市车管所数据显示,今年1月1日至12月9日,全市新增上牌电动自行车83491台,总体保有量达到39.3万多台。为做好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整治有关工作,11月底,市发改委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提醒告诫函(以下简称“告诫函”)》,要求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及相关单位严格遵守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规范充电收费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价费分离后,电费和服务费将单独计算、分开显示。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非电网直供电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均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也就是0.58元每千瓦时。”市发改委价格管理科相关负责人介绍说。而居民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告诫函》明确各经营主体不得擅自提高电价标准,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同时要求各经营主体对不具备电量单独计量条件的充电设施要实行改造。记者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到,目前,全市电动自行车充电绝大部分是按照充电时长计费,并未显示充电量和电费具体是多少。《告诫函》要求,各运营商要通过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用户公示充电价格信息。在充电完成后,应通过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向用户推送充电时长、收费金额等具体信息,价格发生变动时,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要及时调整,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目前,全市小区建设电动自行车充电口的方式为小区业委会、物业公司和充电服务运营方协商建设,收费标准并不统一,但总体而言,较为常见的电动自行车充满电的费用在2元至5元左右。据市发改委价格管理科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充分考虑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和民生属性,结合市场供需状况,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同时鼓励物业服务公司尽量降低场地租用费,将让利空间用于降低充电服务费。目前,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正在对照《告诫函》相关规定进行服务功能完善和价格调整。来源:宜昌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