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青春洋溢的校园里,性侵害却像一股暗流,威胁着每一个学生的身心健康,它是青春画卷上的黑色墨点,无情地侵蚀着同学们的心灵防线。我们必须警觉,拿起知识与法律的武器,为青春铸就坚固的防护之盾,让校园重归纯净安宁。
性侵害泛指违反他人意愿,对其做出与性有关的行为。施害者出于性目的,未经允许便对受害者进行各种非意愿的性接触和被强迫的性行为。未满14周岁或者由于吸毒、酗酒、睡眠等而神志不清的人是无法对这种行为表达性同意或拒绝的。
暴力型性侵害,是犯罪分子使用暴力或野蛮等手段,如携带凶器威胁,或以言语恐吓,从而对学生实施调戏、猥亵或强奸等行为。特点如下:
手段残暴,行为无耻。
大多为群体性。人多势众可以较为容易地制服被害人,还会使原本不敢作案的犯罪分子变得胆大妄为。
容易诱发其他犯罪。如因争风吃醋引发聚众斗殴等。
胁迫型性侵害,是利用自己的权势或地位,对有求于自己的受害人加以利诱或威胁,从而强迫受害人与其发生非暴力型的性行为。特点如下:
乘人之危,迫使受害人就范。
设置圈套,引诱受害人上钩。
利用过错或隐私,要挟受害人。
社交型性侵害,与受害人约会的大多是熟人、同学、同乡,甚至是男朋友。受害人身心受到伤害以后,往往出于各种考虑不敢予以告发。
诱惑型性侵害,是利用受害人追求享乐、贪图钱财的心理,诱惑受害人。
滋扰型性侵害,一是无端向女生寻衅滋事、纠缠,用污言秽语进行挑逗或做出下流举动;二是暴露生殖器等变态型性滋扰;三是利用靠近女生的机会,在公共场所有意识地接触女生胸部、摸其身体等。
1.夏天,是女大学生容易遭受性侵害的季节。夏天天气炎热,女生夜生活时间延长,外出机会增多。夏天校园内绿树成荫,罪犯作案后容易藏身或逃脱。同时,由于夏季气温比较高,女生衣着单薄,裸露部分较多,因而对异性的刺激增多。
2.夜晚,是女大学生容易遭受性侵害的时间。这是因为夜间光线暗,犯罪分子作案时不容易被人发现。所以,在夜间女大学生应尽量减少外出。
3.公共场所和僻静处所,是女生容易遭受性侵害的地方。这是因为,公共场所如教室、礼堂、舞池、溜冰场、游泳池、车站、码头、影院、宿舍、实验室等场所人多拥挤时,不法分子乘机袭击女生;僻静之处如公园假山、树林深处、狭道小巷、楼顶晒台、没有路灯的街道楼边,尚未交付使用的新建筑内,下班后的电梯内,无人居住的小屋、陋室、茅棚等。若女生进入这些地方,由于人员稀少,极易遭受性侵害。
1.加强自我防范意识,增强法律观念,做到知法、用法;
2.不要轻易相信结识的朋友,更不要单独跟随新认识的人去陌生的地方;
3.培养坚强的意志品质和观察事物的能力,识别是非曲直,不要被花言巧语所蒙蔽;
4.住宿、出行、尽量结伴,时间、场所要正确选择,特别是约会要选择安全的环境;
5.正确处理与异性交往的尺度,不要接受超过一般的馈赠,对过分的举动要明确表明自己的反对态度。
1.遇到性侵害时,首先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保持镇静,临危不惧。大义凛然、临危不乱的态度可以对罪犯起到震慑作用,使犯罪分子在心理上感到胆怯,进而战而用之。
2.遇到性侵害时要有坚持反抗到底的信心,软磨硬泡,拖延时间,顽强抵抗。根据周围的环境选择摆脱、反抗、求救的办法。
3.寻求适当机会和方式逃脱。例如可先假装同意,使犯罪分子放松警惕,然后趁他脱衣,使尽全力将他推倒,及时逃跑,并在逃跑时继续呼救。或者出其不意,猛击其阴部,使其丧失侵害能力,趁机逃脱。您如果穿的是高跟皮鞋,还可以以此作为武器,当犯罪分子将您推倒在地时,您可用鞋尖猛击其头部或阴部,再趁机逃跑。
4.采取积极的防卫措施,利用身边的器物或日常生活用具防卫。当发生性侵害时,要想一想自己身上有无可以用作防卫的工具,如水果刀、指甲钳、发夹等,观察周围的环境有没有可以利用的器物,如棍棒、酒瓶、砖、刀械等,当受到侵害时,用其击打犯罪分子要害部位,如头、眼睛、关节等部位,使其丧失侵害行为的能力,趁机逃跑。
5.遭遇陌生人侵害时,要努力记住犯罪分子的体貌特征,保护好现场及物证,及时报案。
陌生人才会侵害我,
熟人是安全的?
坏人不一定是陌生人,更容易被我们忽视的是熟人作案。近几年曝光的性侵儿童案中,熟人作案占比70%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也就是说,无论幼女是否自愿,行为人都构成强奸罪。
性侵害的被害人不是只有女生,男生也要保持警惕。
在现有法律规定下,女性很难成为强奸的实施者,但是却可能参与共同犯罪。如果女性实施了出谋划策、帮助侵害、毁灭证据等行为,也可能构成强奸罪。
通过网络诱骗、威胁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展示身体隐私部位等行为,也可能构成猥亵儿童罪。所以在网络中也要加强警惕,不要随便与陌生人视频聊天。
不论在现实生活中还是在网络中,大家都要提高防范意识,注意保护自己,遇到性侵害一定要及时告诉家长或老师,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编辑:学生新媒体工作室 李曼
校对:程佳圆
初审:黄昆虎
复审:薛翠志
终审:王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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