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州区关于办理退役军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通知
时事
2024-11-13 10:56
甘肃
关于办理退役军人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通知
为切实做好全区退役军人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业务经办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失业保险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退役军人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3号)等政策法规规定,现结合实际制定以下退役军人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经办流程,特此通知。(一)2013年8月1日前退役的,按照《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可申领失业保险金并按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二)2013年8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退役的,按照人社部发〔2013〕53号文件规定,须在城镇企业事业等用人单位就业,参加失业保险并缴费满一年后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三)2021年1月1日以后退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规定未能及时就业的,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以安排工作、退休、供养、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以及退役后接受学历教育或复学的退役军人除外。退役军人安置期不作为未就业情形处理。在企事业单位就业并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的退役军人,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2013年8月1日前退役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按照其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之日起累计计算,其服现役年限不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二)2013年8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退役的,按照人社部发〔2013〕53号文件,对视同缴费年限规定如下:一是对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的军队干部,以及安排工作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失业保险的,其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服现役年限按实际服役时间计算到月;二是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在城镇企业事业等用人单位就业后,应当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其服现役年限不再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从其在当地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之日起累计计算。(三)2021年1月1日以后退役的军人,服现役年限与入伍前、退役后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依法合并计算。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退役军人,在退役军人服务部门报到登记后,应及时前往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障卡发放银行或社保经办机构申领社会保障卡,通过线下或网上申领失业保险金。线上申请:可登录甘肃省政务服务网、甘肃人社公共服务平台、甘肃人社微信服务号服务大厅等平台办理,查询“退役军人失业保险金”申领模块,按照提示选择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填报个人基本信息及服役起止年月(视同缴费时间),信息系统自动获取申请人社会保障卡信息,核对无误后提交申请。线下申请:办理失业登记后需携带退役证、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前往秦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厅办理。办理地址:秦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厅6号窗口 (秦州区南明路梧林苑4号)联系方式:0938-8213259 联系人:刘思瑶秦州区社会保险资金管理中心
2024年11月06日
来源:秦州区社会保险资金管理中心
- 编 审|张继明 责任编辑|辛智翔 编 辑|许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