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0日,李某驾驶粤H号牌小汽车在276省道行驶时,在与对向来车有会车可能的情况下仍然超车,结果与陈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导致两车受损,摩托车驾驶人受伤。所幸摩托车驾驶人正确佩戴了安全头盔,仅受轻伤。
恩平公安交警依法判定小车驾驶人负相应责任,并依法进行处罚。
法律法规
1.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2.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3.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4.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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