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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4民生领域
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六批典型案例
2024年,蚌埠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集中执法力量,精准重拳出击,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怀远县陈集龙化加油站使用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加油机)和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伪造数据案
2024年8月26日,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怀远县陈集龙化加油站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加油机)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燃油加油机主板2块,没收违法所得99.22万元,合并罚款23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30日,蚌埠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投诉举报,对怀远县陈集龙化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经蚌埠市计量院现场检定,该加油站使用的2台加油机不合格。执法人员随即对涉案加油机主板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现场利用电子取证技术手段对销售电脑内存储的销售数据进行采集。后经加油机主板生产厂家鉴定,2台加油机主板计量芯片均被更换,与原出厂状态不一致,不符合其型式检定报告要求,同时执法人员根据厂家读取的加油机主板报税口数据与现场提取的同期销售电子数据进行比对,发现严重不符,存在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情况。经查,当事人故意更换与原出厂状态不一致的主板计量芯片,并使用更改后的加油机销售成品油,存在使用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以及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两种违法行为。依据相关规定,将涉案上述两台加油机违法时间内的全部经营额100.34万元认定为违法所得,依法扣除所缴纳的税款11170.12元,即违法所得为99.22万元。
当事人的两种违法行为均违反了《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蚌埠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加油机计量作弊行为导致消费者加油量不足,实际支付的金额与获得的油量不成正比,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同时该行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不仅损害了其他诚信经营者的利益,也影响了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蚌埠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蚌埠缤湖宴会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未执行政府定价收取停车服务费案
2024年7月18日,蚌埠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蚌埠缤湖宴会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未执行政府定价多收取消费者停车费服务费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47万元,并处罚款2.6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25日,蚌埠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张公山公园北门停车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停车场张贴的收费标准与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的该停车的收费标准(蚌发改审批〔2022〕182号)不一致。经查,2022年11月1日-2024年4月25日期间,当事人对停车时间段为2小时至3小时(含3小时)、4小时至6小时(含6小时)的车辆提高收费标准,多收取停车服务费5元/辆次。经统计多收取消费者停车服务费4.47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蚌埠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政府定价停车场多为公园、景点、医院等配套设施,具有公益属性,本案的办理对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保障政府定价的强制性具有重要意义,对查处停车场价格违法行为具有借鉴意义。
三、蚌埠市怀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汤某某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案
2024年10月28日,怀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汤某某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行为涉嫌犯罪,案件已移送至公安机关。
2024年10月10日,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怀远县公安局对龙亢镇龙亢街道汤某某加工鸡鸭处进行检查,现场查见当事人涉嫌使用工业松香加工鸭子。执法人员现场对涉嫌使用工业松香加工鸭子的剩余材料进行扣押,并送检。经检验,当事人加工的鸭子中含有松香酸(工业松香)物质,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陆续从淘宝商家购进工业松香30斤,均用于给鸭子拔毛用途,现场检查时上述工业松香已经用完。当事人使用工业松香加工鸭子的行为违反了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 (NY467-200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涉嫌构成犯罪,怀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使用工业松香进行畜禽脱毛,会导致受污染的家禽被人体摄入后,引起人的神经中枢先兴奋后麻痹,并造成消化道、肾脏受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和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将积极发挥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哨兵”作用,全链条打击食品“两超一非”违法行为,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四、蚌埠市怀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杭州瑞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怀远分公司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案
2024年10月16日,怀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杭州瑞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怀远分公司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逾期未退还的多收费用9.05万元,罚款9.0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9日,怀远县市场监管局在对位于怀远县榴城镇杭州瑞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怀远分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翰林世家小区按照0.75元/月·平方米的标准收取小高层物业管理服务费。《蚌埠市住宅物业管理基本信息归集表》中翰林世家小区物业服务等级为B级,按照2017年8月1日开始实施的《怀远县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B级”服务质量等级高层(小高层)对应的收费标准为0.65元/月·平方米。经统计,2017年8月至2023年底,当事人在怀远县翰林世家小区共计多收业主物业费9.05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怀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物业公司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收费,往往会导致消费者承担过高的费用,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打击这类行为,能够保障消费者在物业服务方面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防止消费者被不合理收费所侵害。同时,市场监管部门的行动还能促进物业公司提高服务质量,提升消费者的满意度和信任度。
五、蚌埠市五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五河县小格农资门市部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案
2024年10月10日,五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五河县小格农资门市部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罚款1.09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23日,五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五河县小格农资门市部销售的双硕牌复合肥料进行抽样检查。经检验,该样品按GB/T15063-2020标准检验,总养分(N+P2O5+K2O)的质量分数标准要求≥45﹪,实测结果为44%,判定不合格;总钾含量(K2O)标准要求≥13.5﹪,实测结果为12.5%,判定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5月1日购进双硕牌复合肥料3吨(共计60袋),进货价115元/袋,销售价140元/袋,货值金额共计8400元,当事人购进的3吨双硕牌复合肥料已经全部销售完无法追回,获利共计15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五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化肥,严重危害农民切身利益和国家粮食安全。此案的查办,对不法分子形成了有力震慑,警示经营主体自觉规范生产经营行为,让不能违法、不敢违法、不想违法成为企业诚信经营常态。
六、蚌埠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蚌埠市蚌山区吾悦楠火锅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案
2024年11月5日,蚌埠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蚌埠市蚌山区吾悦楠火锅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处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5日,蚌埠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火锅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店甜品制作间货架上待用食品原料存在过期现象。经查,过期食品原料有杨枝甘露冰基底粉风味固体饮料、可可风味固体饮料、酸奶厚切基底粉风味固体饮料等16种共计50袋(瓶),食品原料货值金额1510.3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蚌埠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一直是老百姓反应强烈的问题之一,也是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重点。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当事人在食品操作间使用过期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违法行为具有隐蔽性、难以被发现的特点。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保障老百姓的舌尖安全。
七、蚌埠市蚌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安徽星联家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未在产品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水效标识案
2024年10月17日,蚌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徽星联家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未在产品信息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水效标识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28日,蚌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称当事人网络销售平台店铺未在产品主页展示水效标识。经查明,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经营的“志高净饮机旗舰店”网店内所经营的产品“志高净水器家用厨房直饮壁挂式反渗透饮水机管线机加热净水机套装”,产品主图及详情页面未标注产品的水效标识,该行为违反《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同时当事人变更经营场所未申请变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蚌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依据《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水效标识是表示用水产品水效等级等性能的一种符合性标志,它向消费者提供了关于产品用水效率的关键信息。在网络交易平台上,消费者无法直接触摸或试用产品,因此水效标识成为他们判断产品节水性能的重要依据。通过在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展示水效标识,销售者能够帮助消费者快速识别并选择节水性能优越的产品,从而满足消费者对节水、环保产品的需求。
八、蚌埠市怀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普利源饮用水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2024年9月19日,怀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徽普利源饮用水有限公司生产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11日,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安徽普利源饮用水有限公司生产的包装饮用水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查。2024年8月1日,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相关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报告及相关抽样检测材料,安徽普利源饮用水有限公司生产的包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7月11日生产17L规格包装饮用水42桶,销售给万福镇回汉街道百大超市30桶,销售价3元/桶,该批生产的包装饮用水货值126元,销售额111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十三)项的相关规定,怀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铜绿假单胞菌是一种条件致病菌, 广泛分布于各种水、空气、正常人的皮肤、呼吸道和肠道等,易在潮湿的环境存活,对消毒剂、紫外线等具有较强的抵抗力,对于抵抗力较弱的人群存在健康风险。桶装水生产企业要认真反思并总结本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漏洞、问题及隐患,提高质量安全意识,加强管理,能够生产出合格的产品,做到让消费者放心无忧。
九、蚌埠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蚌山区巴洛克木业经营部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4年6月14日,蚌埠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蚌山区巴洛克木业经营部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37件侵权地板,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12日,接投诉举报,称蚌埠市蚌山区巴洛克木业经营部经营的地板是假“柏尔”牌地板。蚌埠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并于2023年10月25日对上述产品依法予以扣押。经生产厂家鉴定,该地板为假冒侵权产品。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蚌埠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消费维权在维护市场秩序、提升人民生活水平、增强企业竞争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以及提高消费者素质等多个方面。打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对于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提升消费者购物安全感、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提升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形象以及促进法治社会建设。
十、蚌埠高新区综合执法局查处蚌埠市高新区孔记食品经营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行为案
2024年12月4日,蚌埠高新区综合执法局依法查处蚌埠市高新区孔记食品经营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020元,罚款2.3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22日,蚌埠高新区综合执法局对蚌埠市高新区孔记食品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凉皮生产线两条,但是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组织生产加工,至2024年8月份共生产涉案凉皮23400张。当事人以一元一张的价格出售,每张凉皮获利三毛左右,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2.34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蚌埠高新区综合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无证生产食品往往存在安全隐患,对于此类行为应当依法予以严惩。通过查处这类行为能够保护消费者的健康权益保障生产许可证制度有效实施,维护国家食品安全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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