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近日,史某某驾驶晋C*****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滴水崖-苇泊线由东向西行至阳泉市郊区山底村路段时,车辆发生侧滑,与相对方向行驶的史某某驾驶的晋C*****号重型自卸货车相撞后,又与同方向行驶的王某某驾驶的晋C*****号重型自卸货车相撞,致史某某受伤,三车部分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经调查史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遇有气象条件,未降低行驶速度且行经弯道超车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当事人史某某的行为违反《中 华人 民共 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夜间行驶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第四十三条第四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依据《中 华人 民共 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史某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