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初级中学、小学及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
(一)我市辖区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认定初级中学、小学及幼儿园教师资格。
(二)请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小学及幼儿园教师资格的申请人随时关注户籍地、居住地(持有效期内的居住证)或就读学校所在地所在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认定公告(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的联系方式及发布公告的网址见附件),并按照各区县有关认定工作安排进行认定。
(三)户籍在我市开发区的社会人员和持有我市开发区颁发的居住证的社会人员,依据开发区所涉及的行政区域,申请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的申请人可选择向开发区涉及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具体请查阅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认定公告);申请高中、中职、中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申请人向西安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02
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
附件1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联系方式及网址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来源:西安市教育局网站丨编辑:宽宽丨校对:张立丨审核:韩东辰丨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