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5年本)》已经2024年10月12日第17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同时废止。
目录共包括两部分,一是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二是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在符合市场准入政策的前提下,本目录原则上适用于在西部地区生产经营的企业,其中外商投资企业按照《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执行。
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气凝胶材料被列入鼓励类建材目录)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的产业(气凝胶节能材料的技术开发和生产应用被列入重庆市目录)。以上目录按最新修订版本执行。 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列,适用于在相应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经营的内资企业,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有产能政策要求的行业,须落实产能置换相关规定。如所列产业被《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国家相关产业目录明确为限制、淘汰、禁止等类型产业,其鼓励类属性自然免除,不再作为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其中包含(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6. 碳基、硅基、氟基新材料,新型结构陶瓷材料,以及纳米材料、高纯功能性新材料、岩纤维及其制品、气凝胶等高端新功能材料、试剂开发、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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