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救箱作为重要的应急保障性防护用品,被纳入到企业职业健康防护中。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版)第二十五条规定: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规定: 8.3有可能发生化学性灼伤及经皮肤粘膜吸收引起急性中毒的工作地点或车间,应根据可能产生或存在的职业性有害因素及其危害特点,在工作地点就近设置现场应急处理设施。急救设施应包括:不断水的冲淋、洗眼设施;气体防护柜;个人防护用品;急救包或急救箱以及急救药品;转运病人的担架和装置;急救处理的设施以及应急救援通讯设备等。 8.3.3 急救箱应当设置在便于劳动者取用的地点,配备内容可根据实际需要参照附录A表A.4确定,并由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和更新。(定期检查记录)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8.3有可能发生化学性灼伤及经皮肤粘膜吸收引起急性中毒的工作地点或车间,应根据可能产生或存在的职业性有害因素及其危害特点,在工作地点就近设置现场应急处理设施。急救设施应包括:不断水的冲淋、洗眼设施;气体防护柜;个人防护用品;急救包或急救箱以及急救药品;转运病人的担架和装置;急救处理的设施以及应急救援通讯设备等。 8.3.3 急救箱应当设置在便于劳动者取用的地点,配备内容可根据实际需要参照附录A表A.4确定,并由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和更新。(定期检查记录)
急救箱配置的国家标准是按照红十字急救箱药品配置,北京中西科技标准M281745。
一般工厂的急救箱配置可按(国标M281745)购置,箱内配备的内容可根据工业企业规模、职业病危害性质、接触人数等实际需要参照下表。如果生产产品有化学有害物质,需向当地卫生部门咨询。
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规定第8.3.3条规定:“急救箱应当设置在便于劳动者取用的地点。” 如果远离生产区,那么在给伤者取救护药品时就有耽误治疗的风险。 急救箱按照"五定"进行管理,即:定数量品种、定点安置、定人保管、定期消毒灭菌和定期检查维修。每个用品要贴上标签并附上清单及其数量,以便检查和补充。 为了能在应急事件中小范围转移急救药品,企业急救箱内要配备“急救托盘”,形成以点到面的应急保障。 急救箱不可锁死。如上锁,钥匙须存放在易取的地方,不能由可能需要离开生产区的人员掌管钥匙。同样,夜班人员也必须能够打开急救箱。 除非个人有特殊需求,否则一般不宜放置内服药。
对于可以处理的伤情,救护员应根据伤情进行预处理。对严重的工伤事故,若员工或工厂医护人员无法处理的,工厂应有书面的急救处理程序(应急预案)。这些程序应包括谁负责将病人送到何处?何时送及如何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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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李佳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