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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盐湖区某物业服务企业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
2022年1月至2024年3月期间,当事人按1元/千瓦时向商户收取电费,按照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的实施意见》规定的终端用户用电价格计算办法,终端用户电价应为0.62元/千瓦时,共计多收电费20613.35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退还用户多收电费20613.35元,并处以罚款26797.4元。
来源:山西市场监管